安徽合肥,女子把新车停在马路边的停车位上,晚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要求女子挪车。女子没有理会,结果没想到,约20分钟后手机收到“哨兵模式”的紧急提醒。原来,是有人在她的车附近燃放了鞭炮,车漆有多处受损。女子虽然当场报警,可当事人态度蛮横,认为已经提醒女子了,不道歉也不赔偿!(来源:大风新闻) 国庆节刚买的新车,好好的停在公共停车位上,却因为别人放鞭炮导致车漆受损,更让车主无法接受的是,当事人始终不道歉也不赔偿。 据了解,桂女士在10月3号这一天刚提了一辆新车,由于小区内没有空闲的车位,桂女士便将车辆停到了家对面马路边上的公共停车区。 当晚10点左右,桂女士接到了一个陌生的电话,对方要求桂女士挪车。 桂女士的心想自己的车停在公共停车位上,既没有阻碍消防通道,也没有阻拦行人通行,于是便挂断了电话,并没有挪车。 大约过了20分钟,桂女士的手机突然收到了车辆哨兵模式的紧急提醒,而桂女士也听到一阵噼里啪啦鞭炮的声音。 桂女士意识到情况不妙,连忙赶到了停车位,果然发现在自己车辆附近有燃放鞭炮的痕迹。 不仅如此,自己的车漆有多处受损。 气愤不已的桂女士当即选择了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通过调取附近的监控,很快便联系到了当事人。 不过让桂女士难以接受的是,当事人态度蛮横,既不道歉也不赔偿。 桂女士告诉记者,如果对方就是这样的态度,将会考虑走司法程序。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受损车辆属于贵女士的个人财产,任何人不得侵犯。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涉案中的私家车属于贵女士的私人合法财产,自然受到以上条款的保护。 当自己的合法财产受到破坏时,桂女士有权报警并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本案当中的当事人已经提前电话通知桂女士,是桂女士没有配合挪车,这才导致自己的车辆受损。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当中,虽然当事人已经提前电话通知了桂女士,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逃避责任。 明知在车辆附近燃放鞭炮,可能会造成车辆受损,却依旧放任不管,因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该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同样的对方已经通知了桂女士挪车,可桂女士并没有配合,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如果本案当中的当事人被警方认定为故意损坏他人财物,不仅可能会面临赔偿,还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在桂女士明确不会挪车的前提下,当事人依旧选择在车辆附近燃放鞭炮,在主观上已经具备了损毁他人财物的故意。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安徽合肥,女子把新车停在马路边的停车位上,晚上接到一个陌生电话,要求女子挪车。女
胡究法
2025-10-06 1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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