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阳,男子离婚后,20多年没有跟前妻和女儿联系,也没有给女儿生活费,双方失联

桃花映面念情长 2025-10-07 01:22:48

河南安阳,男子离婚后,20多年没有跟前妻和女儿联系,也没有给女儿生活费,双方失联。20多年后,男子说自己父母和兄弟姐妹相继去世了,女儿是自己唯一的亲人,他想找到女儿,见女儿一面,也不图女儿养不养自己。 蔡先生说他现在65岁了,和前妻生了一个女儿,不过他有20多年没有见过前妻和女儿了,也联系不上他们。 1998年,蔡先生和妻子发生矛盾,两人离婚,前妻带着12、3岁的女儿回了娘家。 刚离婚那会,蔡先生心里记挂着女儿,每个月都会去看望女儿,并给女儿一些生活费。 之后他去了外地打工,慢慢的就跟前妻和女儿断了联系,女儿来找他,可能找不到,就慢慢不来了。 尽管后来他去找过前妻和女儿,但是因为前妻娘家搬了家,他始终没有打听到对方的住址和电话。 从那以后,接下来的20多年时间了,他没有了前妻和女儿的任何消息,也没有任何的线索,不知道前妻和女儿去了哪里。 记者问他:孩子妈妈和女儿,你一点线索都没有,那现在是想干吗呢? 蔡先生表示自己现在就是想见见亲人,这些年他的父母、兄弟姐妹都相继去世了,唯一的亲人就是这个女儿了,他想在自己去世之前见见女儿。 记者又追问他早些年去干嘛了,蔡先生表示自己早些年一直在干工地,要挣钱养活自己。 记者问他当年离婚,女儿才12、3岁,那女儿上学、结婚这些,有没有管过,给没给抚养费? 蔡先生说自己连女儿的面都没见过,也没管过女儿,也没给过抚养费。 听到这里,记者心里有些疑惑,她直言不讳地说:“叔,你连抚养费都没给,凭啥觉得女儿还会来认你啊?” 蔡先生觉得自己之前对女儿很好,后来女儿慢慢长大,想联系自己,也没办法联系上。 在他看来,女儿是想联系他的,只是联系不上而已。 记者提出质疑:叔,你对她好,还能连抚养费都不给啊? 蔡先生低下头,声音有些哽咽:我当时没有工作,没有钱。 他对着镜头忏愧,说自己对不起女儿,希望女儿看到节目能联系自己,就是图老了见女儿一面,不图女儿养不养自己。毕竟这几十年了,他心里内疚。 有人说每个人都要为自己的所作所为付出代价,年轻时不养孩子,老了一句对不起,就想膝下承欢,哪有这样的好事! 也有人劝女孩,别心软,不要把自己现在的生活弄的一塌糊涂。 从法律角度来说,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离婚后,父母跟子女的关系不变,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给抚养费。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蔡先生作为父亲,在跟前妻离婚后,有义务给女儿提供生活费、教育费等必要的费用,保障孩子的基本生活和教育需求。 可他在离婚后,说自己没有工作,要打工挣钱养活自己,渐渐跟女儿失去了联系,也不再给女儿生活费。 没钱没工作,这并不能成为完全免除抚养义务的理由。 《民法典》第1067条第1款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蔡先生的女儿在未成年时,是可以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如果蔡先生不给,是可以起诉的。 在女儿成长的过程中,蔡先生并未尽到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第1067条的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当父母年老、丧失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时,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父母,包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等。 蔡先生现在年事已高,渴望见到女儿,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希望在晚年能得到女儿的关心和照顾。 如果女儿在有能力的情况下,拒绝赡养父亲,蔡先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女儿给赡养费,或者履行赡养义务。 不过,法律在判定赡养义务时,也会综合考虑父母在子女成长过程中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况。 蔡先生之前未履行抚养义务,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女儿赡养义务的具体履行方式和程度,但并不能完全免除女儿的赡养责任。 有人说,如果蔡先生真的是为了女儿好,就不应该去打扰女儿现有的生活,好好过好自己的日子就行。 可作为一个老人,可能他晚年孤独,虽然他年轻时犯了错,可老了之后,他可能确确实实想见见自己的女儿,好了却自己的心事。 无论如何,为人父母,既然生了,就要对孩子负责,把孩子养大。 生而不养,愧为父母。 关注@律觀法说 ,看案例,学法律,少吃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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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希望如此

希望如此

2
2025-10-07 08:42

年轻的时候自由潇洒,年老了才想起来自己原来还有个女儿,这不是人渣是什么[滑稽笑]

桃花映面念情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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