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尔街日报10月6日报道:“据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个西方国家的现任和前任官员称,这个

天天纪闻 2025-10-07 14:48:01

华尔街日报10月6日报道:“据包括美国在内的几个西方国家的现任和前任官员称,这个类似以物易物的系统是这样运作的:伊朗石油被运往其最大客户中国,作为交换,具有政府背景的中国公司在伊朗建设基础设施。”   华尔街日报提到的中伊石油换基建合作模式,本质上就是主权国家之间基于平等自愿原则开展的正常经贸往来,这种做法既不违反国际法,也不违反安理会相关决议。   说白了,国家之间做生意,只要是你情我愿、互利共赢,又没违反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规则,那就是合法合规的,轮不到其他国家指手画脚。   首先得明确一个最基本的国际法原则,那就是主权平等,这可是联合国七大原则之首,是整个国际关系体系的基石。这意味着不管国家大小、强弱、贫富,都有权利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的内外事务,包括和其他国家开展经济合作。   就像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里说的,各国"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   中伊之间的合作就是这样,伊朗有丰富的石油资源,中国有成熟的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双方各取所需、互补优势,这正是主权国家行使自身权利的体现,完全符合国际法的核心精神。   再说说安理会的相关决议。目前涉及伊朗的最重要决议是2231号决议,这个决议是2015年伊朗核问题全面协议达成后通过的,主要内容是对伊核协议加以核可,并维持联合国对伊武器禁运至2020年10月18日。   决议里确实有个"快速恢复制裁"条款,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有严格前提,那就是伊朗被认为违反伊核协议。   可关键在于,2018年美国已经单方面退出了伊核协议,按照英德法等国2020年致联合国安理会主席的信函内容,美国既然不再是协议缔约国,就无权启动恢复制裁的进程,而且绝大多数安理会成员都反对美国恢复对伊制裁的要求。   更重要的是,2231号决议针对的是伊朗核问题和武器禁运,从来没有禁止过伊朗与其他国家开展正常的石油贸易和基础设施建设合作,把正常经贸往来和核问题混为一谈,本身就是对安理会决议的误读。   那些西方国家官员宣称这种合作模式有问题,本质上是想把自己的单边制裁凌驾于国际法之上。   要知道,单边制裁和国际法可是两码事。《联合国宪章》明确规定,只有安理会通过的决议才对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个别国家搞的单边制裁根本不具备国际法效力。   就像中国外交部官员指出的,单边制裁违反了"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这一国际法常识,是在利用本国法管辖和制裁他国人民在本国领土外的正常活动,属于滥施长臂管辖。   这种做法既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也违反了不干涉内政这一国际关系基本准则。   《联合国宪章》第一条就开宗明义规定要以和平及国际法原则解决国际争端,以国际合作解决国际问题,而不是靠施压和制裁。   西方国家自己和其他国家搞资源贸易、基建合作的时候就说是正常商业行为,到了中伊合作就横加指责,这明显是双重标准,根本站不住脚。   从本质上看,中伊之间的这种合作模式就是国际经济合作中的正常形态。伊朗需要资金和技术来建设本国的基础设施,改善民生;中国需要稳定的能源供应来保障经济发展,双方的合作完全是基于现实需求的互利共赢。   这种以物易物的贸易形式在国际交往中并不少见,尤其是在一些国家面临外部制裁压力的情况下,更是实现经贸往来的有效方式。   中国企业参与伊朗基础设施建设,遵循的是商业原则,履行的是正常合同义务,既没有附加政治条件,也没有损害第三方利益,这和西方国家搞的带有政治目的的合作完全不同。   事实上,这种合作不仅有利于中伊两国的发展,也符合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的支持方向,因为它帮助伊朗将资源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提升了当地的基础设施水平和民众生活质量。   在国际关系中,尊重国家主权和国际法是最基本的要求。每个国家都有权利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道路和合作伙伴,任何国家都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更不应该动辄用单边制裁和政治施压来干扰正常的国际经贸合作。   中伊之间的石油换基建合作,既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也符合安理会相关决议的精神,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那些对这种合作说三道四的声音,说到底是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的体现,违背了时代潮流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国际社会应该共同维护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尊重各国主权平等和自主选择,而不是任由单边制裁和双重标准破坏国际合作的基础。只有坚持主权平等、互利共赢,才能真正促进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这是不容置疑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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