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男子带着女友逛商场,因女友拒绝与男子牵手,让男子心生不满,遂夺过女友女儿手中的两部手机,扔出并摔坏,女友报警。结果悲剧了,男子赔偿了1.5万元,又因“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来源: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据悉,男子高某与女子符某经朋友介绍认识,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确定为恋爱关系。 2024年8月5日凌晨2时许,高某带着符某以及符某的女儿去逛商场。 虽然已经是凌晨,不过商场门口还是人来人往。看着其他人都是出双入对,高某心动不已,于是便尝试着想去拉符某的手。 可是让高某没有想到的是,符某几乎没有任何犹豫便躲开了。 尝试了那么两三次后,高某始终没有称心如意。反而还因为多次被拒,让高某感觉失了面子。 心生不满的高某情绪失控,一把夺过符某女儿手中的两部手机,将其扔出并摔坏。 突然发生了一幕,把符某吓得呆愣在原地,等反应过来之后,第一时间选择了报警。 经民警鉴定,两部手机的价值为6834元,罪以涉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罪,对高某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发之后,高某主动赔偿给符某1.5万元,并取得了符某的谅解,不过依旧被公诉机关以涉嫌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提起了公诉。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首先来说,高某以泄愤为目的,故意摔坏符某的两部手机,侵犯了符某的个人财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中,经过鉴定高某所摔坏的两部手机,其价值已经超过了6000元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 且事发地点为商场的门口,属于公共场合,性质较为恶劣。 由于高某主动赔偿了1.5万元,并获得了冯某的谅解,在量刑时法院会酌情减轻处罚。 《刑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如果犯罪分子主动赔偿并取得谅解,可视为情节减轻的表现,法院可据此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同时,《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包括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等。 综上法院认为高某构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罪,考虑到高某有悔罪表现且得到了符某的谅解,依法适用于缓刑。 故判处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虽然高某被宣告缓刑,并不意味着高某已经免于处罚了。 《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 也就是说,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高某有其他违法犯罪的情况,那么会被撤销缓刑。 因为一时冲动,不仅赔了款受了罚,更关键的是,好不容易谈的女朋友也吹了,这样的结果实在让人唏嘘不已。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海南,男子带着女友逛商场,因女友拒绝与男子牵手,让男子心生不满,遂夺过女友女儿手
胡究法
2025-10-12 10: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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