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海西,14岁女孩因晚上玩手机,没写作业,被母亲摔了手机,拿充电线打了一顿,而后想不开跑到楼顶跳楼身亡。事后,女孩父母难以释怀,向物业、消防等部门索赔60万元。法院判了! 据悉,14岁、正在上初三的女生小张(化名)时常因手机、学习、吃饭等问题与母亲发生争吵。 2024年9月28日晚上,因为玩手机没写作业,小张再次与母亲发生争吵。 由于小张的母亲向小张要手机,小张不给,小张的母亲这次格外地生气,不仅抢过手机,把手机摔在地上,还用手机数据线打了小张一顿。 小张被母亲打后,一句话也没有说,就要出门,被小张的母亲和弟弟拦住后,趁母亲上厕所之际跑出家门。 小张的弟弟见状连忙追了出去,找了一圈最终在18楼楼顶天台上找到小张,谁料,还没靠近小张,就见小张从天台跳了下去。 小张的弟弟慌了,连忙回家告诉母亲,虽然小张的母亲及时拨打120,但是悲剧的是,小张最终不幸死亡。 事后,警方查明上述事实认定小张系自杀,排除了刑事案件的可能。 小张的父母对小张的死亡原因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如果楼顶天台的门没有开着,小张也就不会跑到天台进而跳楼死亡,认为物业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求物业赔偿,遭拒后,不仅将物业,还将消防、住建部门告上法庭,要求三方共同赔偿60万元。 法庭上,除了认为物业应该给楼顶天台的门上锁外,小张的父母还认为物业没有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未尽到巡查义务、存在私搭乱建“石墩子”的行为。 小张的父母之所以认为消防也应当承担责任,是认为物业解释楼顶天台的门属于消防通道,之所以不上锁,是按照消防部门的要求办事,认为消防部门误导了物业,给了物业错误的安全管理指导。 之所以认为住建部门也应当承担责任,是因住建部门并拒不提供楼顶平台设计图纸。 法院最终是怎么判的呢?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必须具备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过错、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欠缺任何一个构成要件,都不构成侵权责任。 具体到本案,物业、消防、住建部门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关键是看是否存在过错,且与小张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物业作为案涉小区公共场所管理人,确应承担相应安全保障义务。但由于在案证据显示涉案楼顶天台的门确实属于消防通道的一部分。 《消防法》第28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涉案楼顶天台的门确实应当保持通畅,如果上锁,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即物业没有关闭或者给涉案楼顶天台的门上锁并无不当。 小张系晚上9点多自行前往楼顶天台跳楼,是在物业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 小张坠亡的结果是小张主动追求的结果,即便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也不会让小张忽略危险。 天台四周的防护墙符合国家标准,小张父母所说的石墩子,实际是排气管道,以小张的年龄身高,无需借助排气管道亦能攀爬至围墙上。 综上,法院认为,物业对小张的死亡不存在过错,无需担责。 又因消防部门不让物业关闭涉案楼顶天台的门系履行职责的行为,即,不存在过错。 住建部门不提供楼顶平台设计图纸,并不会导致小张坠亡,即与小张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最终驳回了小张父母的全部诉请。 据悉,一审判决后,小张的父母不服,又提起上诉,不过二审法院审理后,最终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驳回了小张父母的上诉,维持原判。 最后,白发人送黑发人,小张父母的心情可以理解! 但是本案也再次说明,同情归同情,法律就是法律!不是谁死谁有理!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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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安说法
2025-10-13 18: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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