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村干部受村委会安排前往镇里交危房改造资料,结果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撞到路边的

律安说法 2025-10-14 18:34:13

重庆,一村干部受村委会安排前往镇里交危房改造资料,结果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撞到路边的路灯受伤,住院69天后,死亡。事后,家属难以释怀,认为男子既是为村委工作,也是为镇政府提供服务,与村委会、镇政府形成了雇佣关系,向村委会、镇政府索赔96万余元。村委会、镇政府均不愿意承担责任,法院这样判!(来源:裁判文书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据悉,2022年4月,时年66岁的王某被选为村委会委员兼综治专干,每月领取相应财政补贴。 2023年5月29日下午,王某受村委会的安排前往镇政府规划办交危房改造相关的材料。 结果途中骑摩托车不慎撞到路边的路灯受伤。 事后,交警认定王某全责。 事发当日,王某便被送医救治,王某伤得比较重,前后住院治疗了69天,花了15万余元医疗费,结果还是不幸死亡。 虽然王某在治疗过程中,村委会及镇政府组织干部群众捐款给了王某家属4.4万元,村委会还借支给王某家属6000元,但是王某家属仍难以释怀,认为事发时,王某是替村委会工作,也是向镇政府提供服务,与村委会、镇政府形成了雇佣关系,要求村委会、镇政府赔偿,遭拒后,一纸诉状将村委会、镇政府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等共计96万余元赔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作为某村委会委员兼综治专干,系由选举产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与村委会不存在雇佣关系;其因履职享受当地政府的工作补贴,亦不属于雇佣关系范畴。 王某驾驶摩托车未注意行车安全发生单车事故是造成本案损失的直接原因,其自身对损害的发生存在重大过失。 不过,王某基于自身在村委会的工作职责,代村委会协助镇政府开展危房改造相关工作,将危房改造相关资料送往镇政府相应部门途中发生事故受伤,其死亡后虽不能主张提供劳务者受害的侵权赔偿,但其为了村集体和政府利益遭受的损害理应得到救济。 王某为村委会向镇政府报送危房改造相关资料,既是履行村委会工作职责,亦是协助镇政府开展相应工作,村委会、镇政府作为受益人,可在受益范围内对王某家属给予适当补偿。 本案事故发生非各方所愿,镇政府及村委会组织干部群众捐款亦体现了对王某及其亲属的人性化关怀。综合本案损害发生的原因、王某家属的实际花费,参考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 综上,酌定由受益人村委会及镇政府补偿王家属25万元损失。 一审判决后,王某家属不服,提起上诉。坚持认为,王某与村委会及镇政府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村委会及镇政府同样表示不服提起上诉。其中村委会、镇政府均认为王某系交通事故死亡,与自身无关。镇政府还表示王某送材料是履行村干部的职责,不是协助镇政府工作,镇政府并不是受益方等等。 二审法院这样判! 二审法院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王某生前为村民委员兼综治专干。从其工作来源、工作内容以及工作贴补上均不能认定其与村委会、镇政府之间构成雇佣关系。 《民法典》第183条规定:“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虽然王某与村委会和镇政府之间没有雇佣关系,村委会和镇政府也不是侵权责任人,对王某的死亡而言不存在任何过错,与王某所受到的损害也没有侵权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 但是村委会、镇政府作为王某执行工作任务的受益人,在王某完成工作过程中遭遇意外后,给予适当补偿,与《民法典》第183条规定的精神是一致的,并无不当之处。 王某如若不是为了完成该工作任务,也不会遭受到损害。如得不到任何补偿,对王某家人是极不公平的,也不符合社会的普遍认知。 虽然事发后,镇政府某村委会组织干部群众捐赠款项4.4万元,但尚不能达到补偿之目的。 一审法院根据当地实际和本案具体情况,酌定由镇政府及村委会向王某近亲属补偿25万元,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律精神及案件实际。 村干部作为农村各类工作的主体,肩负着农村各项治理工作和乡村振兴的责任,大到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落实,小到邻里街坊的日常纠纷,均需要村干部协助基层政府去宣传、落实和调解。 他们身处农村工作第一线,是乡村振兴最直接的实践者,其工作理应受到更多尊重。倘若村干部在为村集体利益而在履职过程中受到伤害,不能得到丝毫的补偿,无疑将对其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带来负面影响,最终损害的也将是众多村民的共同利益。 作为村干部所在的村委会,负有指导、支持、帮助义务的乡镇政府,也应当在能力范围内给予村干部更多的关心和帮助,这不仅是法律的应有之意,也是实现乡村振兴的必然要求。 综上,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 这事你怎么看?注:图片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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