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一男子来到江边钓鱼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同行者告上法院索

沛山评生 2025-10-20 18:39:41

四川成都,一男子来到江边钓鱼时,不幸溺水身亡。事后,男子的家属将同行者告上法院索赔700000余元。法院判定,“并非谁死谁有理,同行者无过错,不赔!” 钓鱼原本是一件能让人静下心来、与自然相处的惬意事。 周末假期,钓友三五成群来到江边垂钓更是惬意加倍。 但在此过程中也往往潜藏着危险,一旦失足跌入水中,往往会酿成溺水伤亡的悲剧。 事后给家属带来的伤痛,以及给钓友带来的麻烦更是难以估量。 四川成都就发生了这样一件事。 小刘和老周都是钓鱼爱好者,平日没事的时候,就会约在一起来到江边垂钓。 事发当天,小刘给老周打去电话,邀约他一起去江边钓鱼,老周欣然应约。 在到达地点后,两人下水时,因河水湍急,小刘一个没站稳,便跌入水中,随后被冲走。 期间,老周上前积极对小刘进行施救,但没有结果。 最终,老周不得已自行上岸,小刘因被水冲走而不知所踪。 上岸后,老周第一时间拨打了报警电话,并告知了小刘的家属。 警方到达现场后立即组织救援。 然而,搜救持续第三天时,小刘才在江边被发现,但人已经没了呼吸。 事后,因就赔偿问题未达成协议,小刘家属将老周告上法院索赔包括死亡赔偿金在内等各种损失合计70万余元。 小刘家属认为: 之所以小刘会溺亡,是因为当时没能得到老周的积极施救。 且在事后未及时告知家属并提供有效线索。 总的来说,老周对小刘的溺亡结果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老周也提供了反驳意见: 他觉得自己非常冤枉!明明是小刘喊自己去钓鱼的,且小刘作为成年人,应当对这一切的结果负责。 况且自己已经积极尽到了施救义务,无须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怎么判呢? 1、根据老周的通话记录可知,当天钓鱼系小刘一方相邀,老周并非是钓鱼活动的组织者,对小刘的人身安全不具有安全保障义务。 2、老周作为同行者,已经在能力范围内对小刘进行施救,且及时报警及通知家属,尽到了同行者的应尽的救助义务。 3、对于小刘本人而言,他作为一名成年人,理应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 尤其是在从事这种钓鱼的危险活动时,更应谨慎。 然而,小刘却忽视自身安全下水,最终造成溺亡结果。 其本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老周不承担任何责任,遂驳回小刘家属的全部诉求。 广大网友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也纷纷点赞支持,认为这样的判决才能反映朴素的民众是非观。 不是谁死谁伤就一定有理,有些时候,刁蛮豪横的无趣要求,既坏了民风,也抹杀了人与人之间的礼约。 只有法院不断矫正这种错误倾向,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才能最终得到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普遍认同。 对此,你怎么看?欢迎大家在评论区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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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0 22:57

沛山评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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