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地铁偷拍案官司打了一两年,诬陷者没有公开道歉,武大图书馆性骚扰案,男生艰难维权终于翻案,诬告者也没有道歉。 我居然看到前两天救落水女子的男子,因为侵犯女生的肖像权而公开道歉的视频救命恩人给被救者道歉。 古今中外也算是罕见了,为什么会出现这么抽象的结果,现在太多人只记得法律的指引作用,却忘记了道德的教化作用。 现在拳网说起这个事情,就拿侵犯肖像权批评他前两天还有一个权威的法制媒体,用大标题评价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减免侵权的责任,不只是说男子擅自发布未打码的视频,侵犯了肖像权,甚至还发觉出了可能侵犯隐私权,会对被救女生造成二次伤害。 我不知道这样的普法是要传递什么价值观,男子是做了什么伤天害理的事情吗,说到底就是一时疏忽忘打码而已。 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律问题,这是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如果仅从法律角度去抨击男子的行为,肯定女生的维权是有失偏颇的,不够全面的。 除了法律评价之外,不要忘记道德评价,这不是我法律讲,不过就在这里讲道德,因为法律跟道德本来就不能分开看,法律和道德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统一发挥作用的。 在法律方面认可女子的投诉行为与法有据的同时,不妨碍谴责他的道德评质,这也是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体现。 如果只在法律层面对男子的行为进行评价,甚至加上见义勇为的行为,不能减免侵权的责任,这样的标题,客观上容易产生击退未来潜在见义勇为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