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乡,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收粮老板,男子随即介绍给了自己大哥,收粮老板从男

大彬叔叔 2025-10-25 11:52:52

河南新乡,一男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收粮老板,男子随即介绍给了自己大哥,收粮老板从男子大哥处拉走了3车小麦共计100多吨,货款28万则直接打给了男子,万万没想到,两天后男子的卡被冻结了,理由是这笔钱涉嫌诈骗。男子懊悔不已称把哥哥也牵扯进去了。 据孙先生介绍,自己在网上找了一个收粮的老板,因为哥哥从事粮食批发行业,于是,孙先生和对方谈好了价格,28万元拉走三车小麦,一共100多吨。 收粮老板收走了小麦之后,就把这笔货款打给了孙先生,本以为这是一起普通的买卖行为,哪曾想到仅仅过去了2天,孙先生就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了,因为所有的资金都在这张银行 卡上,导致了孙先生哥俩没办法再做生意。 而询问银行得知,冻结银行卡的是贵州的警方,在联系上之后得知,这笔钱竟然是涉诈资金。对此,孙先生感觉天都塌了,而且,孙先生觉得很不不起哥哥,毕竟因为这件事情,把哥哥也给牵扯进来了。 其实,这种事情很无解,甲找乙买东西,丙付的款,但是甲是骗子,丙报警去冻结乙的账户,这事情甲找不到的话,乙丙其实都是受害者。 有人说,我的粮食是干净的,卖粮食也是合法的,但是,钱的来源不合法,我作为卖家,我怎么能确定钱干不干净?难道每一次交易我都要去派出所核对一下吗? 还有人说,既然涉诈资金已经冻结就可以追回,那么,被骗的小麦是不是也应该负责追回来,而不是让正常做生意的农户来承担损失,要承担损失,也是被骗钱的人自己承担。 确实如此,其实,法律中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就是善意取得的财物,是否能够被善意取得。 其中,《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行为人将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 因此,如果能够证实孙先生和哥哥售卖粮食的行为,是正常的市场行为,即价格是符合市场行情的,没有比市场价高很多,在这种情况下,孙先生等人的行为就是善意取得,其所得的资金就属于善意取得,不应该被追缴。 事后,还有人做了一个统计,100多吨,如果是105吨来算,28万就是一吨2666元,河南小麦价格在2300到2500之间,如果是这个吨数,那么他卖的不低,是贪了便宜吃了亏,但是如果是120吨左右,那就是正常行情了。 还有人调侃,100多吨货,它就凭空消失了,一点都找不到吗,一点痕迹都没有?这100多吨货卖出去收到的这笔钱,才是赃款。 其实,这样的事情很难防范,只能在日常交易中,留下交易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尽量要求交易人用自己的卡号付款,毕竟,如果是诈骗分子,用自己真实身份以及真实卡号交易,风险还是太大。 对此,你对本案有什么看法? ——————————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0 阅读:151

评论列表

江东曹氏

江东曹氏

1
2025-10-26 08:28

再次回到现金交易时代

猜你喜欢

大彬叔叔

大彬叔叔

感谢大家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