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一女子是一名勤奋的护士,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同村的男子。不料,男子隐瞒已

洋仔说法 2025-11-02 11:58:58

陕西西安,一女子是一名勤奋的护士,经亲戚介绍,认识了同村的男子。不料,男子隐瞒已婚有子的事实,没有正经工作,全靠她养活。恋爱期间,男子多次对女子施 暴,用钢管椅把她打得浑身是伤,甚至差点将她掐 死。虽然两次报警,却都因被认定为“感情纠纷”而不了了之。后来,男子又将女子骗至偏僻路段,在车上,女子提出分手时,他掏出早已准备的40厘米双刃匕首,狠狠刺进她的颈 部,确认死亡后,才向警方投案。   31岁的董某某是一名护士,靠着自己省吃俭用积攒下的收入,为自己购置了一个五十平米的小家。   2019年,看着女儿事业渐稳,终身大事便成了董父心头的一件牵挂,经由董父自家侄女的介绍,董某某认识了与这位侄女同村的男子师佳豪。   初识之时,师佳豪将自己包装成一名单身青年,而事实上,他不仅曾有过婚姻,还育有两个孩子。   恋爱期间,师佳豪的真实面貌很快显露出来,他没有稳定的工作,依靠打零工度日,与董某某的勤奋上进形成了鲜明对比。   更可怕的是,师佳豪沉迷烟酒,性格暴躁。   董某某习惯了对家人报喜不报忧,她在遭遇师佳豪的暴力时,选择了沉默。   师佳豪仿佛一个彻底的“寄生者”,他没有收入,经济上完全依赖董某某。不仅如此,他还动辄对董某某拳脚相加。   据董某某的姐姐事后回忆,家人曾看到她手腕上布满伤痕,她只轻描淡写地说是被钢管椅子所打,而那把椅子,都变形了。   2024年3月26日,董某某再次遭受了极其严重的暴力,师佳豪几乎将她掐 死,巨大的恐惧让她无法再隐忍。   第二天一早,董某某回到父母家中,痛哭流涕,向家人展示了身上的伤痕,家人震惊之余,立刻选择了报警。   警方接警后,带走了师佳豪,但很快便被释放,当时的处置可能倾向于认定为“感情纠纷”,以批评教育为主。   深感不安的董父,陪着女儿去更换了家门锁芯,试图用一道物理的屏障来保护她。但这在天生暴戾且偏执的师佳豪面前,显得如此徒劳。他依然能够进入董某某的家。   2024年5月6日,董父董母前往女儿家中,撞见了满地的烟头和蛮横的师佳豪,这一次,师佳豪甚至在董父董母面前毫不掩饰,公然承认多次殴打董某某,并发出威胁:“这辈子非董某某不娶,不然就是你 死 我 活。”   在争执中,师佳豪竟动手打伤了董父的胳膊,董父再次报警,结果又再次不了了之。   此后,师佳豪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地控制董某某的一切,检查她的手机,限制她的出行,连参加朋友的婚礼也必须全程陪同。   2024年6月20日下午,师佳豪打电话威胁董某某,要求她出来,否则便要杀 害她。   师佳豪驾车将董某某带至一处偏僻地段,在车内,当董某某再次提出分手时,师佳豪从主驾驶座脚垫下,抽出了一把早已准备好的、长达40公分的双刃匕首,直接刺向了董某某的颈部。   这一刀,董某某当场死亡。   作案后,师佳豪驾车绕行长达一个半小时,最终于当晚8点多,将车开至派出所门口,警方当场将其抓获。   事后,董某某家人表态,不接受任何形式的经济赔偿,也不需要凶手的道歉,他们唯一的诉求,就是能判处师佳豪死刑。   目前,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对师佳豪提起公诉,案件将于11月3日开庭。   那么,从法律角度,师佳豪将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师佳豪使用的是长达40公分的双刃匕首,此非日常用具,而是极具杀伤性的管制刀具,指向要害部位时极易致人死亡。   作案时,师佳豪直接刺向颈 部,而颈部要害部位,对此处的致命攻击,通常可以推定为具有剥夺生命的意图。   此外,师佳豪提前准备了匕首和棉被,选择了偏僻无监控的地点,作案后用车载尸体绕行一个半小时。   这一系列冷静、有计划的行为,排除了临时起意、失手伤人的可能,反映出其决意杀人并企图规避侦查的故意。   所以,综合来看,师佳豪的行为在主观上符合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在客观上实施了致命攻击并导致死亡结果,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准确的。   又《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具体到本案,师佳豪有预谋犯罪、长期家暴背景等情形,且因感情纠纷不成蓄意杀害,符合犯罪动机卑劣、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且社会危害性大的特征。   虽然,师佳豪有主动投案的表现,或构成自首,但并不必然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仍有可能判处死刑。   此外,《反家暴法》第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   就本案而言,董某某方前期有两次报警,但都可能因感情问题,没有进一步干预,可能存在干预不力的情况,但也不排除是董某某自愿和解处理。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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