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来横祸!河南,一男子开货车在省道上行驶,突然感觉车轮轧到什么东西,他当时没有在意,开车离开,谁知第二天接到了交 警电话,才知道当时压死了一条狗,而狗的尸体引发了另一起交通事故,男子被定为次要责任,男子瞬间不淡定了。 李先生开大货车,他是个老手,一直靠开车送货维持自己家的生活。 9月份的时候,他又接到一个订单,需要从河南出发,往外运送一批货物。 李先生和平时一样,他准时来到地点,货物装满,他稳稳的开走。 李先生顺着导航,一路飞驰,窗外美景一闪而过,他来不及欣赏,一心只想快点把货平安的送到。 到了晚上,他已经行驶至杭州219省道桐庐段,他一路未停,一路向前,专心致志的看向前方。 谁知这时,车轮突然颠簸了一下,李先生似乎感到自己的车轮压到了什么。 可是他又一想,这个时候,已经是晚上,省道上一路畅通,除了自己的车灯大亮,根本就不见人影。 因此他并没有多想,继续开车往前赶路,他算了算时间,希望能在规定的时间内送到。 谁知第二天时,他就接到了交 警的电话,说他和一起交 通 事故有关,要他立刻到交 警 队接受调查。 李先生心里咯噔一下,他仔细回忆,自己并没有撞到谁的车辆,也许就是误会,他需要去解释一下。 谁知等他到了交 警 队才知道,他昨晚感觉轧到的东西,原来是一条狗从路中间穿过,刚好就被李先生的货车给轧了。 李先生听完,并没有介意,可接下来发生的事情,令他始料未及! 李先生万万没有想到,他轧到了狗子,狗子尸体就留在路中间,到了凌晨2点,有一个人,骑了一辆三轮电动车。 而电动车上,坐着一位71岁的老太太,电动车也在省道上一路行驶,刚好也从李先生这条路上驶过。 狗尸体平躺在路面上,电动车司机也没看见,直接就从狗尸体上碾过。 谁知三轮车突然咯噔一下,车身颠簸不稳,竟然给侧翻了。 车上的老太太随着三轮车的翻倒,一下就被摔到了路上,谁也没有想到,老太太被摔严重,当初就去世了。 事故发生以后,交 警迅速赶到了现场,可他们发现,并没有人前来认领狗子。 交警通过调查,发现狗子是李先生的大货车轧死的,因此才给他打来了电话。 李先生顿时懵了,他仔细回忆当时的情况,他的确是感到压到了什么东西。 他顿时后悔了,那时候应该停下,把狗尸体拉到一边,可是他一时心急,并没有停下查看,更没有对现场进行清理。 并且,狗子主人没有找到,也许就是乱跑的野狗,应该就没有人养。 于是,李先生的车子当场就被扣留,李先生心里难过,这是无妄之灾,他也没有想到,后续会发生这样的事情。 可是既然出了事故,肯定需要给事故定责,李先生心想,这事不该有自己的责任。 因为那天出事时已经是晚上,天已经黑了,他并没看到有狗子窜到了路上,也并不知道自己已经将狗轧死。 即便是自己没有把狗轧死,狗在路上游荡,那也说不定还会被三轮车碰上。 反正无论如何,这事都不该有自己什么责任,因此他对交警扣车,心里有些不满和气愤。 车辆被扣,也就意味着他不能工作,不能工作,也就没了收入,家里有老有小,都在等米下锅,他心里着急,请来记者帮助。 记者一听,还有这种离奇的事情?谁知记者采访的当天,交警部门就通知了李先生,这次事故的责任认定出来了。 李先生一看,认定书上写着: 电动三轮车司机承担主责,李先生负次要责任。 李先生一看就急了,对这样的责任划分,他不认可,是三轮车驾驶人不看路,自己轧到狗尸体才导致翻车。 而三轮车驾驶人也不服,他认为自己是压到狗尸体才导致的翻车,狗子是被李先生轧死,因此,不该由他承担主责。 交 警表示,该事故的责任认定,是交警部门经过上报研判做出来的。 目前,李先生和三轮电动车司机都表示不服,后续他们可以提出复核。 等复核结果出来,交 警会组织双方坐在在一起,进行赔偿问题的协商。 《民法典》第1208条规定: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李先生作为机动车驾驶人,在道路上行驶时负有注意义务。 虽然事发时是晚上,但他在感觉到车轮轧到东西后,应当停车查看情况,而他没有这样做,存在一定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电动三轮车司机驾驶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直接碾压到狗尸体导致翻车,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主要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李先生轧死狗后未处理现场,其行为与后续事故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存在次要过错,所以被认定为次要责任。 李先生虽然不是典型的交通肇事逃逸,但他在轧到狗后离开现场,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 李先生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事故的后续处理,也为后续事故的发生埋下了隐患,这也是他被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因素之一。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王哥说法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