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李女士与男友同居18年,期间男友老王为表达爱意,三次出具赠予协议,愿意将所

厚广说法 2025-11-05 21:04:51

北京,李女士与男友同居18年,期间男友老王为表达爱意,三次出具赠予协议,愿意将所住房子赠与李女士。老王刚去世,老王的母亲就向李女士发送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撤销此前将房产赠与李女士的文件,赠予作废。   (来源:昌平法院网)   原来,老王去世前1个月,在三位朋友的见证下,口述撤销赠与的意愿,由其家人记录整理形成相关书面材料,老王在该材料上签字确认。   李女士觉得老王多次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了赠与住房的意愿,只是因为客观原因未及时过户,这些协议是合法有效的,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老王的母亲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协助变更登记到自己名下。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老王在生前出具的关于赠与房屋的书面声明,将房屋赠与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女士以接受声明等行为表明愿意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   但老王在去世前确实作出了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而且此赠与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类型。目前房屋仍然登记在赠与人老王名下,尚未完成权利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有明确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也就是说,在一般赠与中,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赠与财产是动产,一般在动产标的物交付之前;如果赠与财产是不动产或者房屋等需要办理权利转移登记手续的,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     1. 老王去世前作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当时未通知李女士,老王的母亲作为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效果?   虽然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在老王生前未送达李女士,但老王的母亲作为老王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老王未明确否认其传达权限的情况下,具备在其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在老王的母亲已经将该意思表示送达至李女士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所以,老王的母亲作为老王的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2.老王去世后,其继承人老王的母亲能否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与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老王的母亲继承的范围是老王的“整体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也涵盖消极财产,属于概括继承。在法律没有明确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利界定为“人身专属权”的情况下,老王的母亲有权行使附属于赠与合同的形成权,即撤销老王对房屋作出的赠与。老王在赠与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死亡,老王的母亲若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则需要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登记,这属于对自身所继承遗产的负担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作出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也就是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   因此,李女士提出要求老王的母亲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协助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自己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赠与人老王去世后,老王的母亲发出撤销赠与通知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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