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女子的父母去世前,立下多份遗书,表示把房子留给女子的小妹。女子和两个弟弟还都出具了放弃继承的承诺书。等父母去世后,女子又反悔了,不仅否认遗书的真实性,还认为自己的小妹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已经伪造身份加入他国国籍,不具有中国国籍,应丧失继承权。法院这样判! 据悉,女子胡某有两个弟弟,一个妹妹。 胡某的父母婚内买了一套房改房,并登记在胡某父亲一个人的名下。 2017年5月16日,胡某的父亲去世,3年后,胡某的母亲也不幸去世。 随后,胡某就父亲名下的房产继承问题与弟弟和妹妹们发生争执,未果后,将弟弟、妹妹告上法庭。 法庭上,胡某的妹妹一连出具了4份父母生前立下的自书遗嘱,载明胡某的父母因考虑到当初购买案涉房产以及装修时,胡某的妹妹曾出资,去世后,将房子的产权留给胡某的妹妹。 此外,胡某的妹妹还分别提供了3份承诺书,载明,胡某以及胡某的两个弟弟在父亲去世后均表示放弃继承继承涉案房产。 对此,胡某的两个弟弟没有意见,但是胡某不认可遗嘱的真实性,但经法院多次询问,也不同意申请笔迹鉴定。 此外,胡某还表示:第一、早年间自己的妹妹多次与自己父母争吵、哭闹,明明经济实力雄厚,但却说自己生活贫困,并以此向父母要钱,逼迫父母立下遗嘱。遗嘱就算是真的,也并非自己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自己的妹妹曾保证,如自己出具承诺书,其以后不再纠缠自己母亲索要钱财。自己当时出具承诺书也是出于照顾母亲病情,迫于情势书写的,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自己母亲去世后,自己就宣布撤回此前出具的放弃继承承诺,并以行动表明自己的态度,现在自己对案涉房屋仍享有继承权。 第三、自己的两个弟弟,一个常年忙于工作,一个多年前定居成都,妹妹多年前加入日本国籍常年定居,仅自己多年来承担照顾父母的义务,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在分配遗产时应给其多分。 自己的妹妹常年定居日本,多年来不仅不尽扶养义务,不给予情感上的关怀、经济上的扶持,反而编造生活贫穷的事实向父母索要钱财、逼迫父母订立遗嘱,依法应认定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同时,自己的妹妹为了办理日本留学的手续,曾办理假身份证、假户口本,用骗取的护照和假身份加入日本国籍,改名后,长年定居日本,后将假身份注销。自己妹妹自愿加入日本国籍,已自动丧失中国国籍,现在用已不存在的中国公民身份参与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院这样判! 因胡某对自己妹妹的国籍产生争议,胡某的妹妹不予认可。为了调查案件事实,一审法院依法向出入境管理大队进行调查走访,其工作人员回复称:国籍认定不属于其职权范围,且在胡某妹妹未到现场进行核实的情况下,根据现有资料,目前无法明确已注销的身份证号为XXX、加入日本国籍的人与身份证号为XXX的胡某妹妹是同一个人。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胡某妹妹提交的户口证明信能够证明其系中国公民,有权以中国公民身份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亦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具体到本案,涉案房产虽然登记在胡某父亲的名下,但为胡某父亲的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胡某否认涉案遗嘱的真实性但不同意鉴定,同时,胡某以及两个弟弟在胡某父亲去世后均在表示放弃继承涉案房产,胡某又无证据证明涉案遗嘱的内容违背了父母的真实意思等等。 综上,认为遗嘱有效,判决涉案房产最终由胡某妹妹继承。 一审判决后,胡某表示不服又提起了上诉。还提供了EMS国际快递袋、机票订购单等证据以证明自己的妹妹确实伪造身份加入日本国籍,涉嫌双重国籍。 不过因法院多次向公安机关了解,公安机关至今亦未能认定以原身份证号×××加入了日本国籍后名为XX的人与本案身份证号为XXX的胡某妹妹是同一个人,且胡某妹妹的身份证号仍在有效期内。 二审法院审理后也认为胡某妹妹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关于案涉房产的继承问题,一审法院判决也无不当。最终判决驳回了胡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