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咬破袭击者嘴唇,换来了八个月刑期——一个女性的“公道”为何如此难? 2025年春天,周女士在西安灞桥区柳鸣路地铁口附近散步,一名陌生男子蒋某某跟在她后面,他突然从背后扑上来,强行亲吻周女士,还动手拉扯她牛仔裤的拉链,周女士奋力反抗,咬伤了对方的嘴唇才得以脱身,当时周围的路人没有帮忙,袭击者趁机逃走。 警察调取了监控,找到蒋某某这个人,通过DNA比对确认他嘴唇上的血和周女士衣服上的痕迹完全一致,这些证据很充分,蒋某某说那天喝多了酒,没有打算脱裤子,也没有想要性侵对方,法院最后判了他八个月刑期,罪名是强制猥亵,理由是拉链没有完全拉开,不能证明他真想发生关系。 周女士对此不服,提出抗诉申请,她认为对方拉扯拉链的行为带有性侵意图,应当认定为强奸未遂。法律界存在不同观点,部分人士支持法院判决,指出刑法中构成强奸罪需具备“奸淫目的”,仅触及衣物不能等同于此;另一部分人则表示反对,认为近年司法实践中已开始考量行为动机与暴力程度,强调拉扯拉链这类动作与一般肢体接触存在本质区别。 很多人觉得不公平,有人说如果换成女性咬男性,男性被亲后受伤,这件事会不会也只算猥亵,还有人质疑酒后犯罪成了减刑理由,但这个人专挑深夜独行的女性下手,明显是有预谋的行为,为什么总把暴力说成一时冲动。 事发后,当地警方加装了摄像头,晚上巡逻也多了,但没人提到有没有系统预警高危人员,周女士现在不敢走那条路,失眠和焦虑一直没好,治疗费蒋某某赔了,可心理创伤没法弥补,因为没有标准。 检察院那边还没回复她的抗诉申请,有人担心要是把案子改成强奸未遂,以后类似情况都来申诉法院会忙不过来,但老百姓觉得法律不能因为怕麻烦就忽略受害人的恐惧。 她没有要求让对方坐十年牢,只是说出她的疑惑,想知道为什么她内心的恐惧不能算作证据,这话听起来很轻,实际上分量很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