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的蒋女士突发脑溢血,未婚未育且父母离世,只能找远房亲戚吴先生签字手术。吴先生垫付3万后,医院要求继续缴21万余元医疗费,他承担不起,想让居委会当监护人。居委会愿意承担,联系蒋女士的重疾险公司和工资银行想先拿钱治病,对方却称居委会没权利。 蒋女士躺在新华医院重症病房,病情危急。吴先生和她是“爷爷的姐姐的小孩”,远房亲戚关系几乎等同于陌生人,垫付3万已是极限,21万的欠费他实在拿不出。 蒋女士有重疾险,工资卡也有存款,这些本是救命钱。但因为没有合法监护人,保险公司不敢赔付,银行也不敢动用存款,全成了不能用的“死钱”。脑溢血这种病拖不得,每耽误一分钟都可能加重病情。 有人觉得吴先生签了字就得负责,可他和蒋女士八竿子打不着,凭什么让他背这么大的经济包袱?也有人说居委会热心帮忙却被卡,保险公司和银行不该拿“流程”当借口见死不救。 这事儿说到底,是《民法典》的规定在现实中落不了地。法律明确居委会可以担任这类无亲无靠者的监护人,可到了动用保险、存款时,却因为“身份不被认可”卡了壳。像蒋女士这样的“孤家寡人”,真遇到急病,法律给的保障根本使不上劲。是不是得给居委会一些实际操作的权限,让他们能在紧急时刻动用患者的资源救命? 现在蒋女士还在医院熬着,吴先生和居委会干着急。法律有规定却行不通,这到底是法律不够细,还是执行太死板? 各位读者你们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