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46岁女子突发脑溢血,急需做手术。可她未婚未育,父母也在早年间离世了。无奈女子只能联系远房表哥签字做手术。表哥念及亲戚关系,同意签字并垫付 的万元手术费用。可女子病情反反复复,欠下了21万元的医疗费。表哥无力承担,联系居委会成为女子的监护人。谁知,居委联系重疾险公司以及银行,准备拿钱治病时,却遭到了对方拒绝,称居委会没有这个权限!(来源:上海法制报) 事情的大致是这样的,女子蒋某自从参加工作以来,一直把全部的精力放在工作上,根本无暇考虑自己的个人感情。 等到自己回过神来的时候,蒋某才恍然发现自己的年龄好像已经不占优势了。 再加上父母相继离世,这给蒋某带来很大的心理创伤,便决心自己一个人好好的生活。 谁知,10月14日早上蒋某像往常一样起床准备上班,突然感觉有些头疼。 蒋某还以为自己是感冒了,于是向老板请假。 跟蒋某要好的同事出于对蒋某的关心,下班后便来到蒋某家里查看她的情况,结果发现蒋某的状态不对,连忙将蒋某送到了医院,经过医院的检查,最终的结果让同事大吃一惊。 原来蒋某根本就不是普通的感冒,而是突发脑出血,这样的病情非常严重,如果治疗不及时的话可能危及生命。 医院便准备给蒋某做手术,可问题却接踵而至。 由于蒋某未婚未育,且父母已经离世,蒋某能想到的近亲均已离世多年。 没有人签字,医院就无法进行手术。在了解情况之后,蒋某绞尽脑汁,真的让她想到了远房的一个表哥吴某。 蒋某连忙给吴某打去了电话,并说明了情况,吴某没有任何犹豫,便赶到了医院,还帮蒋某垫付了3万元的治疗费用。 谁知医院虽然给蒋某做了手术,可蒋某的状态并没有好转,医院只能把蒋某送进重症监护室。 重症监护室每天的花费很大,很快蒋某便欠下医院21万元的治疗费用。吴某实在支撑不住,只能寻求当地居委会的帮助。 居委会在了解情况之后并没有推卸责任,马上联系蒋某投保重疾险的公司以及工资卡的银行,打算将里面的钱取出来给蒋某治病。 可对方却表示,居委会根本就没有这方面的权利,拒绝配合居委会的工作。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该如何看待这件事呢? 《民法典》第三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由于蒋某突发脑出血,已经暂时失去了民事能力,再加上蒋某的父母早些年已经离世,也没有近亲属,吴某虽然是蒋某的远房亲戚,不过依旧不具备合法的监护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蒋某失去了民事行为,当地的居委会完全可以履行监护职责。 也就是说,当居委会以蒋某监护人身份要求投保公司以及银行先行赔付医疗费,对方应该按照流程予以配合。 对此你怎么认为呢?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 多学法律少吃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