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鲁峰的父母在工地上遇到一对年轻人,二人抱着一个女婴,交给鲁峰父母之后,

芹姐说法 2025-11-20 17:41:59

山东临沂。鲁峰的父母在工地上遇到一对年轻人,二人抱着一个女婴,交给鲁峰父母之后,要求他们帮忙照看一下小孩。谁知道这对年轻夫妇离开之后再没回来,老人家意识到,这就是个弃婴。带回来交给儿子鲁峰照顾,小女孩称呼鲁峰为叔叔,鲁峰给她取名叫鲁婷婷,一直养大到13岁。谁知道鲁婷婷开始不学好,甚至被诱导从事性服务工作。 大风新闻11月19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孩子才13岁,还未成年,就被诱导了做这种事情,鲁峰非常生气,将诱导者贾某给上诉了,谁知道,犯罪分子居然不用坐牢。 10多年前,鲁峰的父母在工地上工作,过来了一对年轻夫妇,他们抱着一个女婴,对着老人家称帮忙照看一下,他们出去有点事。 但是这么一出去就是一整天,后来这对年轻夫妇再也没有回来。老人家当时就意识到,这对年轻的父母,就是专门过来遗弃女婴。 鲁峰父母就把女婴抱回来,交到鲁峰手里。当时鲁峰儿子两岁,看到这个女婴很可爱,跟儿子年龄也差不多,就当作侄女抚养,并且取名叫做鲁婷婷。 慢慢养大之后,鲁婷婷也上学了,这孩子学习也不错,但是念初中之后,却接触到不爱上学的一群人,在他们观念的影响下,鲁婷婷也逐渐不愿意上学,跟叔叔鲁峰说,想要办理辍学。 鲁峰当时并不愿意,但是看到孩子坚持,他也就答应了下来。13岁的鲁婷婷辍学之后,就跟着那群不上学的伙伴混在一起,谁知道,此后就出事了。 经过同学的介绍,鲁婷婷来到当地的一家KTV里上班,然后就认识了武某。武某也是不上学的女孩,比鲁婷婷大3岁,她经常带着鲁婷婷去打桌球、逛街,让鲁婷婷逐渐变成了对金钱欲望很足的女孩。 这一天,武某直接问鲁婷婷:“你想不想挣大钱,我可以有不错的方式。”听到这话,鲁婷婷有些心动。武某就把鲁婷婷的联系方式给了自己男友贾某。 接触贾某之后,他说话也很直接,开门见山说,所谓能挣大钱的方式,那就是从事性服务工作。工作地点就是在酒店,问鲁婷婷愿不愿意。 在贾某的介绍下,鲁婷婷接受了,当天就到了酒店里接待了客户。完事之后,客户私下里还给鲁婷婷转账了200元。 有了第一次,就会有第二次,贾某又来找鲁婷婷,称又有客户想要享受服务。经过武某跟贾某的不断劝导,鲁婷婷也就稀里糊涂的答应下来。 后来鲁婷婷知道贾某每次都可以收10000元的费用,但是他给到自己只有几百块。贾某则说,要是觉得钱不够花,可以找他再要。 再后来,就经常发生这样的服务工作,有的时候在贾某的出租屋,有的时候在酒店,还有的时候在民宿里。 这件事被鲁峰知道后,非常生气:“孩子才13岁,根本就不懂得保护自己,也不知道拒绝别人,就这样被武某跟贾某也诱骗了。” 针对此事,鲁峰将武某跟贾某给上诉了,审核的工作人员称,案件不存在强迫手段,最后判处贾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一年执行,并且处以罚金5000元,没收非法所得。 对于这个判决,鲁峰无法接受,诱导未成年人从事性工作,一时间居然还不要坐牢,这个理该找谁说去。 1.即使鲁婷婷是自愿的,但是被他人诱导从事性服务工作,并且时年才13周岁,诱导者会面临怎样的刑罚呢? 根据《刑法》规定,未满14周岁仍然属于幼女,引诱幼 女 卖 淫 罪属于非常严重的犯罪情形,会依法从重处罚。不管幼女是否愿意,行为人均要受罚。 本案中的贾某引诱未满14周岁的鲁婷婷从事性服务,本着“带她赚钱、买衣服”等话术进行诱导,应该按照引诱幼女 卖 淫 罪定罪处罚,而不是普通的介绍 卖 淫 罪。 2.介绍卖 淫 和引诱 卖 淫,二者存在怎样的差别呢?诱导者贾某作为中间人非法获利1万多元,他的行为将会如何定论呢? 根据《刑法》规定,介绍卖 淫,是卖 淫 罪跟客户之间前桥搭线,让行为可以顺利进行;引诱 卖 淫 是以金钱、物质作为诱导,让没有这方面恶习的人从事 卖 淫 活动。引诱 卖 淫 的行为非常严重,会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且处以罚金。 本案中的贾某,作为中间人,介绍未成年人鲁婷婷从事性服务工作,拉其下水,可以拥有金钱。鲁婷婷答应之后,完成接客后贾某从中获利一万元。他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引诱犯罪,足以判刑。 事关未成年,都不再是小事。先引诱、后介绍,贾某的行为均构成违法,必定要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对此,大家是否有自己的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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