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前科者小区猥亵7岁女童判2年?检察院抗诉!这些法律常识家长必看!河南郑州一名

笔尖下说法 2025-11-26 06:19:57

强奸前科者小区猥亵7岁女童判2年?检察院抗诉!这些法律常识家长必看!河南郑州一名有强奸罪、抢劫罪前科的60岁老人,在小区公共场所猥亵7岁女童彤彤,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民事赔偿诉求被驳回。女童母亲认为量刑过轻申请抗诉,检察院已认定“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并决定抗诉。案件暴露的“前科人员再犯”“公共场所性侵”“儿童精神损害赔偿”等问题引发热议。 一、小区里的“熟人”恶魔:带孙辈作案,前科累累竟无歉意 这事说出来真让人心寒!今年2月4日,郑州的吴女士在家打扫卫生,让7岁的女儿彤彤带着2岁弟弟下楼买零食,万万没想到,这短短一段路竟成了孩子一生的阴影。 下楼后,姐弟俩遇到了同小区60岁的殷某某,他正带着自己2岁的孙子在小区里玩。吴女士说,之前两家孩子偶尔一起玩耍,大人也打过照面,算是“熟人”,所以孩子们根本没设防,很自然地就和殷某某凑到了一起。 谁知道这个看似和善的“爷爷”,心里藏着坏心思。他一边夸彤彤长得漂亮,一边搭着孩子的肩膀,把三个小孩引到了小区的小花园里。等坐到亭子旁的凳子上,他就让彤彤走到面前,说“爷爷看看到底漂不漂亮”,随后竟然伸出左手,先摸了彤彤的肚子,接着一路向下,直接伸进了孩子的生殖器官部位! 彤彤疼得当场大叫,殷某某才赶紧把手抽了回来。受了惊吓的彤彤带着弟弟一路跑回家,哭着把事情告诉了妈妈。吴女士一听,心脏都快跳出来了,立刻报警,还连夜带女儿去医院检查。虽然检查结果显示孩子外阴没有明显破损、处女膜也完好,但这种身心伤害,哪是化验单能体现的? 更让人气愤的是,警方调查后发现,这个殷某某根本不是第一次犯罪!多年前,他就因为抢劫罪、强奸罪被判过4年有期徒刑,是个有前科的惯犯!而且案发后直到现在,殷某某本人没说过一句道歉的话,他的家人反而在小区里挑衅吴女士一家——他儿子见到吴家人就死盯着看,还拍自己脸做怪动作,专门吓唬两个孩子。现在吴女士一家都不敢随便在小区里活动,只能在自家楼下短暂停留。 彤彤的变化更是让人心疼。吴女士说,从孩子上幼儿园起,就一直给她做性教育,可危险还是防不胜防。现在彤彤变得不爱说话,再也不跟异性玩耍,就连换衣服都要反锁房门,生怕爸爸看见。好好的孩子,就这么被一场噩梦缠上了。 二、判2年算不算轻?法律条文和律师解读来了 11月6日,郑州市上街区法院一审判决,殷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同时驳回了吴女士一家提出的3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和补偿费诉求,理由是“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且缺少法律依据”。 这个判决一出,很多人都炸了:有强奸前科,还在公共场所猥亵幼女,才判2年?这也太轻了吧!但也有人说,法院判案得按法律来,不能光凭情绪。到底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咱们用通俗的话给大家讲清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猥亵儿童的,一般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有“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且情节恶劣”“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这些情况,才会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可能有人会问,殷某某不就是在小区小花园这种公共场所作案吗?为什么没判5年以上?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的赵良善律师解释说,5年以上刑期需要符合法定的“加重情形”。从目前案情来看,殷某某只是单次猥亵,虽然有强奸前科,但他的行为只是伸手触摸,没达到法律规定的“猥亵手段恶劣”标准,也没有造成孩子轻伤等“其他恶劣情节”,所以一审法院综合考虑后判了2年。 这里要特别说明一个关键点:法律上的“公共场所当众猥亵”,需要满足“情节恶劣”才会加重处罚。比如最高检指导性案例里提到的,在集体宿舍这种有多人在场的地方作案,就算别人没亲眼看到,也能认定为“当众”且情节恶劣。但本案中,当时现场只有三个孩子,殷某某的行为没有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这也是一审量刑的重要依据。 再说说民事赔偿的问题。很多家长都觉得,孩子受了这么大的精神创伤,肯定能要精神损害赔偿吧?但根据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不会被支持,这也是吴女士的诉求被驳回的主要原因。不过律师也说了,如果能提供孩子的心理评估报告、诊疗记录、就医费用证明等,证明孩子确实遭受了严重精神损害,可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赔偿。 现在好消息是,11月14日,郑州市上街区检察院已经作出答复,认为吴女士的抗诉申请符合条件,“一审判决量刑畸轻”,决定抗诉。这意味着案件会进入二审程序,可能会有更公正的判决结果。 有人说,法律应该对性侵未成年人的罪犯“零容忍”,只要触犯就该重判;也有人说,量刑必须依法依规,不能突破法律框架。你觉得一审判决2年到底轻不轻?对于有性侵前科的人员,应该如何加强监管,防止他们再次作案?家长在保护孩子方面,还能做些什么?欢迎在评论区留下你的看法,一起为孩子的安全发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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