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女子看中了一套6楼的房子,打算买下给父母住。因为房子正在安装电梯,原业主不

律安说法 2025-12-07 12:35:09

上海,女子看中了一套6楼的房子,打算买下给父母住。因为房子正在安装电梯,原业主不愿意掏钱,给了女子一定的优惠,女子又觉得不用电梯也行,后续想用了再交钱就行了,便把房子买了下来。怎料,等女子父母入住后,女子发现没有电梯一点也不方便,与邻居们协商按照原加梯资金分摊方案补交电梯费用时,却遭到了邻居们的拒绝!原因是女子的邻居们认为此一时彼一时,如果按照原来的方案,对自身不公平,有“坐享其成”的嫌疑!女子与邻居们协商未果,对簿公堂,法院这样办! 据悉,2023年2月,高女士看中了某小区6楼的一套房子,便打算买下来给自己的父母居住。 经过了解,高女士得知房子正在加装电梯,而原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也没有支付相应的分摊费用! 考虑到原业主没有支付电梯的分摊费用,后续自身就无法正常使用电梯,高女士与原业主协商后,在房价上争取到了一些优惠。 又觉得不用电梯也没有太大问题,后续需要再缴费就行了,高女士便也没有多想,把房子买了一下。 起初,高女士的父母入住后,也没有觉得没有电梯是个问题,但是时间长了,就发现很不方便。 高女士遂与邻居们协商,补交电梯费用。 不过在补交金额上,双方产生了争议。 高女士想要按照当初加装电梯时的资金分摊方案交钱,即每户9.7万余元左右。 而高女士的邻居们却不愿意,认为因为原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拒绝分摊费用,不仅导致加装电梯工程工期拖延产生了额外的误工费等费用,高女士也错过了政府补贴。如果高女士按照当初加装电梯时的资金分摊方案交钱就与自身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有“坐享其成”的嫌疑,对其他人来说不公平。 高女士与邻居们协商未果,最终对簿公堂。 法庭上,高女士与邻居们依旧各持己见。 1、高女士能不能“补票”? 《民法典》第273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从法律上来讲,加装的电梯属于建筑物共有部分,高女士从原业主手中将房子的所有权买下后,其实一并的获得了共有部分相应享有的权利。 也就是说,高女士可以通过补交费用获得电梯的使用权。 2、高女士该补多少?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方面高女士因为原业主不同意加装电梯并没有支付相应的费用已经从原业主处获得了一定的房价优惠。 另一方面来说,确实因为原业主的问题,给其他邻居造成了一定的额外损失。 从公平的角度而言,高女士理应当在原电梯资金分摊方案的基础上,适当的补偿一下邻居们。 3、最后,都说远亲不如近邻!《民法典》第288条也明确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据悉,经过法院的释法明理,高女士最终与邻居们达成和解,高女士愿意在支付原电梯资金分摊费用的基础上,再自愿提供一定补偿,高女士的邻居同意高女士一家享有同等使用电梯的权利。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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