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女子在生理期,被丈夫强行要求夫妻之事。女子拒绝,丈夫就对他展开殴打。女子被打后怀恨在心,第二天往丈夫的米饭中掺入老鼠,丈夫食用之后不幸离世。而下葬之后,男方亲友要求做检测,女子的丈夫又被安排了尸检,查验出属于中毒后离世的。事迹败露之后,女子立刻潜逃到外省,改名换姓还重新嫁人。 潇湘晨报·晨视频12月10日报道了这则新闻,女子潜逃了27年,最后还是落网,因为涉嫌故意伤人罪,被依法判定处以无期徒刑。 在27年前,潘某的时代流行“换门亲”,就是潘某被家人安排嫁给邻村的吴某,吴某的妹妹则被安排嫁给潘某的哥哥。 这样的婚事,也就仅仅持续了一年,就发生了大事。 结婚之后的潘某,生活并不是很如意。因为她发现自己的丈夫吴某,完全就是一个暴怒分子,一言不合就吵架,时常还会对自己拳打脚踢。 最为过分的是,吴某经常在潘某生理期间,强行提出要进行性关系行夫妻之事。每次在自己身体非常难受的情况下,吴某就对自己展开这种“较为变态”的摧残。 又到了某一天,潘某又正处于生理期,她的丈夫又提出了要求,而潘某则表示,“难道不能再等一等吗?” 看到妻子提出了抗拒,吴某又非常生气,立刻对潘某展开殴打。潘某实在是受够了,当时她的内心,就开始盘算出一个想法:她想要脱离这个难以忍受的家! 第二天,潘某就到市集上去,买了老鼠药。在给吴某做好饭菜之后,她把药物悄悄的投入吴某的碗里,而没有察觉的吴某,就这样吃完了饭。 食用之后没多久,吴某就开始产生反应,剧烈的疼痛与挣扎,让吴某躺在地上不断抽搐,没多久就毒发后离世。 离世之后,潘某就开始给吴某办理后事。就在给吴某下葬的当天,丈夫的亲属提出疑议,感觉吴某的死亡比较蹊跷。 当时就让工作人员过来开棺验尸,经过检测之后,确定吴某是属于中毒后离世的。 事迹败露,潘某非常害怕,她连夜就逃离了村子,跑到了外省。 跑到外地之后,潘某就改名换姓,为了能生存下来,她开始打工讨生活。期间也遇到了合适的男子,潘某也跟对方结了婚。 就这样,潘某在外面潜逃了27年,也重新组织了新生活。然而,命运的齿轮流转之后,潘某还是被发现,最后被相关部门给抓捕归案。 根据审理之后认定,潘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被判处了无期徒刑。最终,潘某认罪服刑。 潘某不堪丈夫家暴、不能忍受丈夫强行生理期的要求,这才产生了杀念。潘某将会面临怎样的法律惩罚呢?如果潘某属于“长期受侵害”,是否可以影响量刑? 第一、对于潘某的行为核心定罪为:故意杀人罪。 根据《刑法》第232条规定,采取投毒的方式故意致他人死亡,主观上具备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范畴。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刑罚为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需要结合案件的法定量刑情节予以判定。 潘某的行为,主观上就存在戕害丈夫的想法,并且也付出实际行动,将丈夫给毒害过世。因此,潘某犯下了故意杀人罪,按照法律规定,将要面对严厉的刑事处罚。 第二、“长期遭受侵害”,将会对量刑有所影响。 根据《刑法》规定,长期遭受侵害是酌定从轻情节,可以为行为人争取轻量刑罚空间,但是需要满足“侵害事实合法、因果关系合理、认罪悔罪”等前替。 本案可以酌情量刑的情节在于,潘某长期遭受家暴、生理期也被丈夫强行要求行夫妻之事,属于长期受侵害的特殊背景,这一点可以酌定从轻情节。 从本案可知,潘某被家人安排“换亲”,结婚之后一年内,一直遭受丈夫的家暴摧残,甚至生理期也被强行要求行夫妻之事,潘某长期遭受着丈夫的侵害。 如果潘某在归案之后,可以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悔罪,则可能可以进一步争取从宽处理。 在当时那个时代,潘某如果遭受丈夫的家庭暴力,当时她是否可以依法替自己维护权益呢?当时她并没有去尝试,最后才滋生这样的悲剧。 对此,大家都作何看法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