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杀犬已堕入丧心病狂的人性深渊#【南都快评:投毒杀犬案落判,公共安全不容侵犯】#别拿不文明养犬给投毒洗地# “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12月11日,北京首例宠物中毒公诉案在北京市朝阳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张某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判决书表示,人与犬的冲突折射出了人与人的矛盾,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以投毒的方式处理可能存在的人犬纠纷,何止是不智,已经堕入丧心病狂的人性深渊。以北京市首例宠物中毒刑事公诉案进入公众视野和司法范畴的本案,一审司法判决指向的罪名是投放危险物质罪,其所侵害的正是整个社会的公共安全。不管被告人是因什么样的具体事由实施了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从他做出投毒这一行为开始,其所侵害的就已经不再特定指向谁,而有了更大范围、更深烈度的社会危害性。一审判决里的一段话被广泛传播,则指向人与犬的纠纷乃至人与人的矛盾。判决书指出,“面对矛盾纠纷,需要用理性的方式表达意见,通过法治的途径解决问题,绝不能采用触及法律红线的极端方式。每一名养犬人都应该有文明养犬的义务和责任,但个别群众的不文明养犬行为,并非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具体司法所给予社会的行为指引显而易见,那就是无论怎样的犬只饲养纷争,以及同样引发大量讨论的宠物扰民问题,都应当采取更加理性平和的方式解决,社会也要有能力为纠纷化解提供更多元、有效的机制,而不是放任“小事拖大、大事拖炸”。同时,对个别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社会治理层面的应对也需要更及时、更果断。即将正式实施的新版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或者放任动物恐吓他人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至于广受热议的“遛狗不拴绳”行为,新法也明示,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使动物伤害他人,将被处罚款和最高十日的行政拘留。无论如何,个别人的不文明养犬行为,都不是投毒者、虐待动物者实施极端行为的理由,更不是诉诸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行为的借口。现代社会的核心属性在于法治与秩序,个人的行为需要信守群己权界,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为底线,这是具体司法判决对各方的又一次提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