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男子热恋期一上头,把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和10万元无偿赠与女友,并签订

运良说是非 2025-12-12 14:05:28

辽宁大连,男子热恋期一上头,把自己名下唯一一套房产和10万元无偿赠与女友,并签订协议,承诺以上赠与不以结婚为前提,哪怕分手了,女友也不用返还,男子原以为自己这么有诚意,俩人婚事板上钉钉了,谁料,女友拿到房子和钱后提出分手,这下房没了,钱花了,俩人还黄了,男子后悔了,直接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还房还钱,案子经过一审二审,最终判决让男子长了个记性。 2024年,32岁的张林通过相亲平台认识了29岁的于娟。 两人头一次见面就聊得投机,没多久就谈起恋爱。 然而,于娟在恋爱期间得知,张林其实有过婚史,但他当初在平台上隐瞒了这一点,这让于娟心里结下了疙瘩。 张林知道于娟对他有过婚史的事心存芥蒂,但他是真心想和于娟长久走下去,所以到了同年12月,为了表达诚意,他做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他主动提出签订《赠与协议》,说要把自己名下唯一一套70平米的房子和100001元现金赠与于娟。 张林在协议里特别注明,说本次赠与不以结婚为目的,分手后永不反悔。 随后,张林迅速把房产过户,钱也转给了于娟。 这一通操作,可把于娟感动够呛,她觉得自己找到了值得托付终身的男人,以前的事已经过去了,她也不再纠结。 在那之后,俩人的恋爱也越发甜蜜,在2025年2月14日情人节,张林又给于娟转了1314元,说要一生一世和她在一起。 之后几天,他又陆续转了三笔:9999元、9999元和1003元,寓意“长长久久”“千里挑一”。 加上平时微信里你来我往的20314元和17852元转账,以及互相送的手机、首饰等礼物,两人的经济往来越来越密。 直到2025年3月,俩人间突然爆发了矛盾,导火索就是,张林想和于娟商量买房买车的事,但两人对资金分配怎么都谈不拢。一气之下,于娟提出分手了。 张林越想越亏,房子没了,钱也花了,婚还没结成。 他跑到法院起诉,要求于娟返还房产和121001元款项,理由是这些钱和房子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彩礼。 于娟得知后炸了,当初协议里明明说好了是无条件赠,而且他当时亲口说这是为了补偿隐瞒婚史的事,现在翻脸不认账了? 《赠与协议》里反复强调所有赠与“不以结婚为前提”,这不就是铁证? 一审法院审理时,法官发现两人交往期间确实常聊结婚的事。虽然协议里说不以结婚为目的,但结合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法院认为房产和100001元属于“彩礼性质”。 因为没领结婚证,法院判决于娟返还房产和80001元彩礼。 至于情人节转的21000元,法官觉得就是情侣间发红包玩,不算彩礼。 双方都不服气,提起上诉。 有人说,这次支持女方。既然双方在恋爱期间签订了协议,而协议签订又不存在胁迫和欺骗,作为成年人就应该为自己的承诺后果负责任。无论是头脑发热,还是真情表露,一言九鼎,方为君子。法律,应该为诚信撑腰。无诚无信,枉为人! 那么,从法律角度,怎么看? 《民法典》第658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这个案子主要得看张林与于娟签订的《赠与协议》中“不以结婚为目的”的条款是否具备效力?以及房产与100001元款项的性质认定。 协议明确排除结婚条件,且双方签字确认,符合“意思表示真实”的生效要件。 张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预见到签字后的法律后果,所以协议中关于100001元款项的赠与合法有效,不可任意撤销。 如果赠与的房产已经办理过户登记,权利转移完成,那么赠与人原则上丧失撤销权。 但是法院认为房产隐含“婚后共同生活”的潜在目的,属于大额资产且涉及基本生存权,因此突破一般赠与规则,比照彩礼处理。 至于那100001元的款项,协议明确排除结婚条件,且无证据表明存在欺诈、胁迫或违反公序良俗,所以不适用彩礼返还规则。 那咱们来看看二审法院怎么判的。 于娟二审时拿出新证据,那就是张林之前确实隐瞒过离婚史,赠与时他亲口说过“想好好补偿你”。 于娟的律师还强调,张林作为成年人,签协议时应该清楚法律后果,现在反悔违背诚信原则。 中院重新审理后,对款项和房产做了区分。关于那100001元,法院认为协议明确排除了结婚条件,男方签字时是自愿的,不能出尔反尔。 但房产不同,这毕竟是大额资产,通常都是为了婚后共同生活。 虽然协议也写了“不以结婚为前提”,但考虑到张林是普通工薪族,这房子是他唯一的住处,分手后返还更公平。 至于其他转账,二审维持原判,认定是恋爱期间的情感互动,不算彩礼。 最终,二审改判于娟只需返还房产,不用还那10万多块钱。 又有人看后表态,说其实房产也不应退还,毕竟签订有正式的合约,都是正常的成年人,应知道轻重,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承担责任和后果。法院判决退还房产,明显违背了合同法,也是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蔑视。 对此,你怎么看? 关注@运良说法. 学法律知识不迷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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