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提供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圆月很安逸 2025-12-13 20:22:31

根据提供的案件情况和法律规定,可以总结如下: 王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无效 王某在明知自己已婚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违反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应经双方同意,擅自处分属于超越日常家庭事务的行为,且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该赠与行为被认定为无效。 黄某的行为具有过错,应当返还财产 黄某明知王某已婚,但仍接受其赠与,并且在知道对方的婚姻状况后未合理询问或调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接受知道或应当知道对方有婚姻关系的人的赠与,属于有过错的行为。法院判决黄某返还所获得的356,241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善意第三人 即使黄某声称不知道王某已婚,但考虑到王某作为有家庭的人,隐瞒婚姻状况并进行不正当关系在常理上难以成立其为善意第三人。因此,法院仍认定黄某应返还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平等处理,未经另一方同意擅自处分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强制性规定或公序良俗的民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7条:行为无效后,取得的财产须返还,存在过错者应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结果 黄某应返还王某赠与的356,241元及利息。 案件受理费8485元,由黄某承担。 总结: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必须双方共同同意。擅自单方处理大额财产,尤其是在涉及不正当关系、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该行为将被认定为无效。接受此类赠与的当事人,也因知情或应知而具有过错,需返还财产。婚前财产认定 民法典财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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