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某中学初一男生,因在校受老师批评,心事重重地回到租住的小区。不料,男生

洋仔说法 2025-12-16 21:34:34

陕西西安,某中学初一男生,因在校受老师批评,心事重重地回到租住的小区。不料,男生没有像往常一样在五楼停下,而是将自行车推进电梯,默默按亮了顶层的27楼。数小时后,家人在单元门旁找到了男生的尸体。事后,警方排除了刑事案件可能,而家人发现,27楼公共楼道窗户边散落着几块砖头,现场没有监控,也没有安全警示,他们认为,正是物业的这些疏漏,造成孩子死亡的悲剧,一纸诉状索赔90余万元。法院这样判决。   2023年12月7日傍晚,租住在莲湖区某小区的王女士(化名)开始感到不安,她正在读初一的儿子小军(化名),平时这个时间早已到家,却迟迟不见踪影。   王女士赶忙联系儿子的班主任,得到的答复是学校早已放学。一种不祥的预感袭来,王女士与家人慌忙四处寻找,在遍寻无果后,颤抖着拨打了报警电话。   不久后,小区物业的管理人员在该单元楼门口的右侧,发现了小军冰冷的身体,这个年仅十三岁的男生,生命永远定格在了这个寒冷的夜晚。   后续警方调查监控录像显示,放学后的小军,像往常一样推着自行车进入单元楼的电梯。   然而,小军并没有按下自家所住的5层按钮,而是径直按亮了顶楼27层的数字。   电梯门在二十七层打开,小军身影消失在监控画面中。   数分钟后,小军从该楼层公共楼道的一扇窗户坠落,已经失去了生命体征。   2023年12月14日,警方出具的《调查意见告知书》确认,小军的死亡排除刑事案件可能。   家属在整理遗物、了解情况后得知,悲剧发生当天,小军在学校曾受到老师的严厉批评,当即找上学校讨要说法。   事后,相关老师被校方开除,校长也被免职,学校与家属就此事达成了经济赔偿协议。   然而,丧子之痛难以平复,在处理完与校方的事宜后,小军的家属将目光投向了他们居住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   小军的家属认为,作为小区的管理者,物业公司未能提供一个足够安全的环境,对小军的死亡负有不可推卸的监管责任。   小军家属作为原告,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提出了共计90余万元的赔偿请求,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庭审中,小军家属提出如下主张:   第一,物业公司未对27层楼道窗户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也未在附近张贴任何安全警示标语。对于一栋高层住宅的公共区域,尤其是顶楼通道的窗户,存在明显的安全风险,物业疏于提醒和防护。   第二,物业对楼道内长期堆放的杂物特别是四块砖头清理不力,这些砖块客观上可能成为攀爬窗户的垫脚工具,物业的不作为为危险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   第三,物业在楼道及安全通道等公共区域未安装监控设备,导致无法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进行干预,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物业对电梯的管理存在疏漏,未对楼层访问进行任何限制,使得小军可以轻易到达具有更高风险的顶楼区域。   面对指控,物业公司深感委屈与不解,他们辩称,楼道内偶尔出现的砖块是某些业主临时堆放,物业人员曾进行过清理,但时常反复,管理存在实际困难。   更重要的是,物业公司认为,小军选择自 杀,主要是受学校批评的影响,是其自身主观意志决定的结果,与楼道里是否有砖头、是否有监控、是否贴了标语,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因果关系。   法院会如何判决呢?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法院指出,物业公司作为案涉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其服务管理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环境秩序,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管理职责,防范小区内可能发生的、与物业区域及其设施相关的、通常可预见的风险。   不过,该义务应在合理限度,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的具体要求、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大小、预防与控制风险的成本、以及管理人自身的专业管理能力等因素综合判断。   针对窗户防护问题,经查,事发窗户窗台高度符合《住宅设计规范》不低于0.9米的标准。在无强制性规定要求加装防护设施的情况下,难以认定物业存在过错。   针对楼道砖块问题,砖块堆放属环境卫生管理瑕疵,通常可能引发绊倒等风险,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该瑕疵与小军主动攀窗跳楼的行为存在直接因果关联。   针对监控与电梯管理问题,公共区域监控缺失及未设梯控,属管理精细化程度问题,在无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此两项措施并非法定义务。   法院认为,现有证据无法反映物业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过错行为。   此外,小军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其在校受到批评后,产生巨大心理压力,继而主动选择至小区27楼,并通过窗户跳楼的自 杀行为。   换言之,物业管理服务中的瑕疵,与小军死亡之间,缺乏法律上的相当因果联系。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均判决驳回了小军家属的诉求。   对此,您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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