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出具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劝合#】近日,一份由“武汉某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在网上流传,引发广泛讨论。通知书中写道:为维护婚姻家庭的稳定,本院对本次离婚诉请不予准许。从本次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我院不予受理。请双方珍视婚姻关系,积极沟通,用智慧和真爱化解矛盾,用理智和温情解决问题。记者梳理发现,法院向案件当事人出具“夫妻感情修复通知书”“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并非个例。2019年,内蒙古苏尼特左旗人民法院就曾发出过首份《感情冷静修复期通知书》,明确给予当事双方两个月的冷静期,期间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要求;2020年4月,四川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曾公布过阆中市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修复期通知书”,其中提到法院给予双方的离婚修复期限为六个月,修复期限内,原告不得向对方提出离婚;2022年5月,宁夏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文称海原县人民法院发出首份《情感修复期通知书》,称给予双方6个月的感情修复期。公开信息显示,此类通知书的依据多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或《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试行)》的要求。对此,表示,这类文书是法院在审理离婚诉讼案件过程中,以司法建议或通知形式发出的法律文件,其核心性质是 “法院的自由裁量举措”,而非法定必经程序。它通常出现在法官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双方不存在法定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如家暴、重婚等),且矛盾多源于生活琐事、一时冲动,婚姻仍有修复可能的案件中。6个月的禁诉期是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当事人诉权的一种程序性限制。而通知书中关于“珍惜夫妻感情”“互相尊重边界”等劝导性、说理性的内容,属于司法建议和引导,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她表示,从婚姻自由的角度思考,考虑到情感劝导内容本身没有强制执行力,所以,如果当事人双方任何一方不愿意进行“情感修复”,修复期都应当中止或不考虑修复,但二次起诉还是要遵循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当然,如果在修复期内发生严重损害夫妻感情或人身安全的事件,修复期也应当中止,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家庭成员等。(大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