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动是魔鬼!”江西宜春,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与妻子离婚后,仍耿耿于怀,多年后

律安说法 2025-12-21 17:37:45

“冲动是魔鬼!”江西宜春,男子发现妻子婚内出轨,与妻子离婚后,仍耿耿于怀,多年后等父亲去世,儿子大学毕业后,觉得了无牵挂便驾车撞击前妻与其同居男友。事后,男子逃离现场跑到山里喝下农药自杀,未果后,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而后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半。男子不服,声称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等等,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了! 据悉,51岁男子谢某甲与女子苏某甲原系夫妻关系。 此前,因苏某甲婚内与谢某乙发生不正当关系,谢某甲与苏某甲协议离婚。 谢某甲与苏某甲离婚后,苏某甲便与谢某乙同居生活在一起。 虽然与苏某甲已经离婚,但是谢某甲认为谢某乙破坏了自己的家庭,苏某甲则背叛了自己,始终咽不下这口气,一直想着伺机报复谢某乙、苏某甲。 不过考虑到,上有一个90多岁的老父亲,下有一个还在上学的儿子需要照顾,谢某甲一直没有动手。 转眼6、7年过去了。 2025年6月10日,由于彼时谢某甲的父亲已经去世,儿子也已经大学毕业,自觉已经了无牵挂的谢某甲在得知谢某乙的母亲病逝后,分析谢某乙和苏某甲会返乡奔丧,决定开车撞击二人。 6月13日5点,谢某甲便提前开车来到谢某乙和苏某甲回乡必经的路段蹲守,等了大概半个小时后,看到谢某乙骑摩托车带着苏某甲,一脚油门撞了过去,将谢某乙、苏某甲撞倒在地后,逃离现场。 事后,谢某甲跑到山上,喝下提前准备好的农药欲自杀不过没有成功。 2025年6月15日凌晨,经家人劝说,谢某甲在家人的陪同下投案。 虽然谢某乙、苏某甲都没有死亡,经鉴定伤情均为轻伤一级,但警方查明上述事实,又因谢某甲交代撞击谢某乙、苏某甲是为了致谢某乙、苏某甲死地,随后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谢某甲立案。 随后,谢某甲被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公诉。 不过,一审庭审中,谢某甲又翻供,否认存在杀人的故意。但是最终并没有被一审法院采纳,反而因翻供行为,没有认定为自首、坦白。 同时,一审法院考虑到谢某甲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可比照犯罪既遂减轻处罚,主动投案,案发后取得了谢某乙、苏某甲的谅解,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谢某甲有期徒刑6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谢某甲表示不服仍坚持自己没有杀人的故意,还提出应认定自己为自首、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自己的行为属于犯罪中止等等,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 二审法院判了! 由于在案证据相互印证显示谢某甲在与苏某甲离婚之后仍对苏某甲和谢某乙心怀怨恨,产生报复二被害人的想法,待时机成熟(父亲去世,儿子大学毕业,苏某甲、谢某乙因葬礼回乡)便于清晨五时许到二被害人必经路段蹲守,驾驶车辆以69-72km/h的速度快速朝身骑摩托车的二被害人撞去,刹车痕迹长23米,撞人之后,谢某甲逃离现场并喝下预先购买的农药自杀。 二审法院认为从谢某甲作案时机的选择、驾车冲撞的速度、案发后服毒意图自杀等证据综合分析,谢某甲作为一个智力正常且具有多年驾驶经验的成年男性,对驾驶车辆快速朝他人撞去可能会致人死亡是明知的,其事先选择在父亲去世、儿子大学毕业后作案,事后服毒意图自杀,均能与之印证,足以证明其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杀人的行为,且其驾车撞人的行为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属犯罪未遂而非犯罪中止。 《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谢某甲从一审到二审庭审均辩称车速仅30码左右,时速很慢,而经鉴定案发时车速为69-72km/h。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甲没有对车速这一犯罪客观方面主要事实作出如实供述,结合上文已阐述的谢某甲对主观方面亦予以否认,不能认定其对主要犯罪事实作了如实供述,依法不能认定自首。 刑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是指被害人出于故意,实施较为严重的违背社会伦理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或者正当利益,引发被告人实施犯罪或者激化加害行为危害程度的情形。通常应当将被害人过错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二审法院认为,谢某甲与苏某甲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存在情感纠纷,但当年两人以离婚的方式予以解决。本案案发时,谢某甲与苏某甲已协议离婚六七年,谢某甲个人因无法释怀而伺机报复实施本案,不应认定被害人的行为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 综上,认为一审判决并无不当,最终驳回了谢某甲的上诉,维持原判!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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