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原,女子史某在直播间刷到情感主播田某甲,被其情感故事吸引,常刷小礼物,田某甲主动联系,两人以姐弟相称。史某沉迷其中,大额打赏,5个月就成“榜一大姐”,还贷款、用信用卡帮打PK,共打赏42万余元后,生活陷入困境。她联系田某甲希望返还部分钱,却遭到拒绝,史某将田某甲及关联方田某乙告上法庭,要求返还4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本素材来源于:红星新闻) 史某的生活惬意,工作之余喜欢刷直播放松。 那天,她偶然进入田某甲的直播间,被田某甲讲述的情感故事深深吸引,那些跌宕起伏的情节,仿佛就是身边发生的事,让史某沉浸其中。 从那以后,史某经常在田某甲的直播间刷些小礼物,表达自己的喜爱。 田某甲注意到了史某,主动联系她,两人越聊越投机,便以姐弟相称。田某甲一口一个姐姐叫着,史某心里乐开了花,对田某甲更加信任。 史某对田某甲的直播越来越沉迷,每次田某甲直播,她都会准时守在屏幕前。田某甲为了吸引更多观众,经常组织打PK活动。 史某为了支持这个弟弟,打赏的金额越来越大。一开始,史某只是几十元几十元地打赏,后来变成几百元、上千元。 她觉得,自己多打赏一些,弟弟就能在PK中获胜,就能得到更多人的关注。在她的心里,田某甲已经不仅仅是主播,而是自己的亲人。 短短5个月时间,史某就成了田某甲直播间的榜一大姐。她为了打赏,不仅花光了自己的积蓄,还办了多张信用卡,甚至去贷款。她心想等弟弟红了,自己也能跟着沾光。 2024年9月,史某一算账,自己竟然已经打赏了42万余元,她的生活也因此陷入了困境,信用卡也还不上了,贷款也逾期了,每天都被催债电话轰炸。 史某开始慌了,她联系田某甲,希望他能返还一部分钱,缓解自己的经济压力。自己为田某甲付出了这么多,田某甲应该体谅她的难处。 可田某甲却拒绝了她的请求,还说打赏是她自愿的,自己没有义务返还。 史某没想到自己真心对待的弟弟,会如此无情。她觉得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一怒之下,将田某甲及关联方田某乙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返还42万余元及资金占用费。 史某觉得,自己打赏这么多钱,现在生活困难,田某甲应该返还一部分。 田某甲则认为,打赏是史某自愿的,自己没有欺诈行为,不应该返还。 到底谁的说法有道理呢?史某打赏这么多钱,到底能不能要回来呢? 田某甲拒绝返还,在法律上站得住脚吗? 从法律角度讲,这属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 网络服务合同,是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与用户之间订立的,以提供网络服务为内容的合同。 史某在田某甲的直播间打赏,是基于田某甲的直播表演。 田某甲通过直播向观众提供情感故事、互动等服务,史某为了享受这些服务,支付相应的费用,也就是打赏。这符合网络服务合同的特征。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史某打赏的行为,是对网络服务的付费,不是无偿赠与。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行为。而史某打赏是为了获得田某甲的直播服务,是有对价的。 要认定田某甲存在欺诈行为,需要有证据证明田某甲故意告知史某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史某作出打赏的意思表示。 现实是,没有证据证明田某甲有欺诈行为。 要是史某打赏的时候,是受到了田某甲的误导,田某甲承诺会给她某种回报,这算不算欺诈呢? 如果田某甲确实有这样的承诺,并且有证据证明,那可能构成欺诈。 但本案中,没有这样的证据,所以不能认定田某甲欺诈。 现在网络直播很火,很多人沉迷其中,为了支持主播不惜大额打赏。但很多人没有意识到,打赏是一种消费行为,要量力而行。不能因为一时的冲动,让自己陷入经济困境。 主播也应该遵守职业道德,不能利用观众的信任和感情,诱导他们大额打赏。直播平台也应该加强对主播的管理,规范直播行为,保护观众的合法权益。 最终,法院审理后认为,打赏是网络服务对价支付,非无偿赠与,且无证据证明田某甲欺诈,驳回史某诉求,田某甲不用还钱。 在网络消费中,要保持理性,不能盲目跟风打赏,遇到问题,要通过合法途径解决,不能冲动行事,做一个理性的消费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