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镇江,老夫妻将家中的财产几乎全部给了二女儿和上门女婿,事后,要求二女儿给自己

律安说法 2025-12-31 09:37:50

江苏镇江,老夫妻将家中的财产几乎全部给了二女儿和上门女婿,事后,要求二女儿给自己养老时,却遭到了二女儿的拒绝。原因是,二女儿认为2个外嫁的姐妹也是老人的孩子,也应承担赡养责任。老人的2个外嫁的姐妹懵了,认为老人将财产全部给了二女儿,自己没有分得一毛钱,因而拒绝分担赡养老人的责任。老人就赡养问题多次与3个女儿协商未果,无奈将3个女儿告上法庭,法院这样判! 据悉,王老先生夫妻两个婚后育有3个女儿。 大女儿和三女子早年外嫁他乡,二女儿则招了一个上门女婿,一直和王老先生夫妻俩生活在一起。 随着年龄越来越大,王老先生夫妻俩觉得干了一辈子了,该想好好歇歇了,便将自己经营的生意交给了二女儿夫妻俩。 虽然说是歇歇,但是事实上王老先生夫妻俩也没有闲着,平时也会主动帮忙照顾二女儿的孩子们。 转眼又是多年过去了,王老先生夫妻俩均已耄寿之年,身上也被诊断出多种疾病,需要长期进行治疗。 而这么多年来,王老先生夫妻俩手中的些许积蓄早已经花光,又因为除了200余元的养老金外,再没有任何其他收入来源,生活过得非常拮据。 王老先生夫妻俩也曾向二女儿伸手,起初二女儿也没说什么,但是日子长了,二女儿就不乐意,认为自己还有两个姐妹,同样都是老人的孩子,也要承担赡养责任。 眼看生活都快过不下去了,王老先生夫妻俩无奈之下,便叫来另外两个早已经外嫁的女儿,一起商量自己的养老问题。 王老先生夫妻俩的大女儿和小女儿一听要让自己出钱,也不愿意了,认为王老先生夫妻俩对待二女儿又是出钱又是出力,反观自身没有拿到一分钱,子女也没有让帮忙照顾,便拒绝分担赡养费。 王老先生夫妻俩与3个女儿多次协商,因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将3个女儿全部告上法庭。 法院该怎么判? 《民法典》第26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1067条第2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可见,羊有跪乳之恩,鸦有反哺之义!百善孝为先!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9条第1款更是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可见,赡养老人不仅是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且是无条件的!即便王老先生夫妻俩将财产、精力全部给了二女儿一家,有些偏心,但是大女儿、小女儿也不能以此免除自身的赡养责任。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当然,赡养责任并非绝对平均。在分配子女赡养责任时,需要综合考虑老人的实际需求的不同、子女精力、经济状况的不同等等情况。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王老先生夫妻俩的二女儿与王老先生夫妻俩长期生活在一起,不仅得到了王老先生夫妻俩更多的照料,还接手了王老先生夫妻俩的生意,理应当多承担一些赡养责任。 在结合王老先生夫妻俩需求、当地的生活水平、物价水平、以及3个女子的负担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最终判决二女儿、大女儿、小女儿每个月分别支付给王老先生夫妻俩500元、150元、150元生活费,按50%、25%、25%的比例分担王老先生夫妻俩今后的医疗费用。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 关注@安律说法 案例中看人生百态,法律中寻破局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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