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京,一对情侣在某酒店里正准备喝水休息,却意外摸到矿泉水瓶身湿漉漉的,仔细一看,瓶底竟有个不起眼的针眼,水正慢慢往外渗。这对情侣担心水有问题,立刻报警,并赶往医院抽血检查。酒店值班经理当晚口头承诺会负责所有检测和医疗费用。谁知第二天情况急转,酒店换了另一位负责人,明确改口:在官方检测结果出来前,一分钱都不会付。更让人不安的是,次日当事人带着这瓶水赶高铁时,安检机忽然响起刺耳的警报声,让整件事蒙上更深的疑虑。酒店方事后回应引发争议。 近日,杨女士与男友结束了行程,入住当地一家假日酒店,期待一个舒适的夜晚。 然而,一个细微的发现打破了平静。 在饮用房间内提供的免费矿泉水时,杨女士的男友感到瓶身有些湿漉,仔细检查后,两人心里一惊,其中一瓶矿泉水的瓶底,竟有一个不易察觉的针孔状小孔,正缓缓地渗出水渍。 两人当即决定停止饮用,并立刻采取了行动,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随后,向酒店前台反映了这一情况。 接到报警后,警方迅速赶到现场,在对现场进行初步勘查后,警方带走了那瓶有问题的矿泉水中的一部分作为样本,进行封存并准备送交专业机构检测,以查明水中是否含有异常成分。 剩余的矿泉水,则由杨女士本人保管。 由于极度担心饮用水可能对身体健康造成危害,尽管时间已晚,杨女士和男友在配合警方做完笔录后,还是立即前往了医院,进行了抽血等相关检查,以期获得一份安心。 这一番奔波下来,返回酒店时已是深夜。 此时,酒店方面出面沟通的是一位经理,面对客人的惊恐与诉求,这位经理给出了口头承诺:酒店将承担杨女士二人此次的体检费用,以及后续对水样进行进一步检测可能产生的费用。 得到这个承诺后,身心俱疲的杨女士和男友才稍感宽慰,决定先休息,次日再具体协商。 然而,第二天上午,当杨女士再次与酒店沟通时,情况发生了变化,她面对的是一位不同的负责人。 这位负责人的态度与前一晚的经理截然不同,他明确表示,在检测结果正式出来之前,酒店不会支付任何费用,包括体检费。 他建议杨女士“走正规程序”,即等待官方调查结论,再依此处理。 对杨女士而言,这无异于出尔反尔,她认为,酒店首先应拿出积极负责的态度,而不是急于撇清关系。 此外,杨女士还透露了一个令人更为不安的细节,在事件发生的次日晚上,她因行程需要,携带那瓶保存下来的剩余问题矿泉水乘坐高铁。 在通过安检时,安检机器对这瓶水持续发出报警信号,虽然安检人员最终在详细检查后予以放行,但这一插曲无疑加重了她的心理负担,也让这瓶水的“特殊性”蒙上了一层更复杂的阴影。 杨女士诉求很明确,要求酒店就此事件公开道歉并进行相应赔偿,报销她因就医检查产生的往返交通费及体检费。 同时,如果未来需要对剩余水样进行更多、更深入的检测,相关费用也应由酒店承担。 面对杨女士的指控和媒体的询问,酒店方回应,会积极配合调查,但对“问题水瓶”的来源存疑。 据酒店方描述,监控显示,在杨女士二人入住该房间前,酒店工作人员确实按照规定流程更换了全新的矿泉水。在客人入住后、发现问题并离开房间前往派出所和医院期间,没有任何人进入过该房间。 酒店负责人进一步表示,他们可以提供该批次饮料的批次号等信息以供追溯,并认为现有的证据足以表明“瓶上的‘洞’与酒店关系不大”。 那么,从法律角度,这件事如何评价呢? 1、从举证责任角度,矿泉水瓶底的孔洞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本案,杨女士两人发现矿泉水瓶底有针孔状小孔且漏水,并已提供实物、报警记录等初步证据,证明商品存在异常。 而酒店作为经营者,有义务保证商品质量,其虽以监控视频证明入住前更换新水、无人进入房间,但该证据仅能说明部分环节,无法完全排除商品在交付前已存在瑕疵或酒店管理疏漏的可能。 在杨女士两人已就商品异常完成初步举证,酒店需就其已尽充分检查义务承担进一步举证责任。 目前,警方检测报告尚未出具,孔洞具体成因虽未最终认定,但异常状态客观存在,足以引发杨女士等人合理安全担忧。 2、酒店对杨女士等人负有安全保障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等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 本案中,瓶装水出现渗漏针孔,属于明显物理缺陷,酒店虽履行了更换、监控等部分义务,但未能充分证明其日常检查流程足以发现或防止此类缺陷商品被置于客房。 而瓶中液体通过针孔与外环境接触,已构成安全隐患。 所以,一旦证实酒店存在未尽合理注意义务的高度可能性,则对杨女士等两人的损伤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对此,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