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自知时日无多,提前筹备后事,想和亡女合葬在一起,本以为会很顺利,结果却遭到陵园方拒绝,理由居然是要求本人签字,老人觉得受到了侮辱,坦言:“我就想将来和女儿葬在一起,这有什么错?”一气之下将陵园方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好些年前,张婆婆的独生女得重病走了,这打击对她来说太大了,整个人都泡在悲痛里,更没力气去处理女儿的身后事。没办法,她只能托家里的亲属,帮自己去当地一家陵园签了合墓的购买合同。 在张婆婆心里,这合同可不只是一张纸,是将来能跟女儿“再见面”的唯一指望,是她晚年最大的精神依靠。亲属也懂她的心情,很快就把所有手续都办好了,张婆婆这才稍微放下心来。 日子一天天过,张婆婆身体也越来越差,偏瘫之后出门办事更是难上加难。她想着趁自己还清醒,提前把合墓的使用权确认手续办了,省得以后给家里人添累赘。于是就让亲属陪着,找到当年签合同的陵园说明情况,可得到的答复却是不行。 陵园的人说,他们内部有明确规定,合同上签字的不是张婆婆本人,现在要确认使用权,必须找当初的经办人来办变更,不然这事就办不了。 张婆婆和亲属赶紧跟陵园解释,把当年的情况说透了——不是不想自己签,是当时痛失女儿太难受,身体也扛不住,才托亲属代签的,这些年合墓的所有费用也都是她自己出的。 可不管怎么说,陵园就是不松口,一口咬定要按内部规定来。来回沟通了好几次都没结果,张婆婆心里又急又凉,她实在想不通,自己就想跟女儿葬在一起,这么朴素的心愿,怎么就这么难。 没办法,张婆婆只能拖着病体去法院起诉,希望法律能帮她了了这个心愿。 法院判了,说张婆婆想跟亡女合葬是人之常情,符合公序良俗,陵园拿“非本人签字”当理由拒绝,既违背公序良俗,也不公平,确认张婆婆享有这个合墓的使用权。 判决下来后,陵园也服了软,说会主动上门帮张婆婆办变更手续。 《民法典》,民事主体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张婆婆当年委托亲属签合墓合同,只要是真实意愿,这委托就有效,合同权利也该归张婆婆。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陵园的内部规定再严,也不能凌驾于公序良俗之上。另外,殡葬服务本身就带着人文关怀的属性,不能只讲冷冰冰的规定,忽略了家属的情感需求。 对于服务行业来说,尤其是殡葬、养老这种和群众情感、特殊群体紧密相关的行业,制定规定时不能只算“管理账”,更要算“人情账”,多考虑老年人、重病患者这些特殊群体的实际困难,预留灵活变通的空间。 你们对此事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