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点出了关键语境—— 但需厘清:“被判军收留”非唐代法理概念。 唐律称“陷贼”,

京韵悠长亦史 2026-01-02 23:17:44

您点出了关键语境—— 但需厘清:“被判军收留”非唐代法理概念。 唐律称“陷贼”,非“从贼”;明文规定: “诸陷贼,能自拔归者,原之。”(《唐律疏议》卷十七) 沈氏若陷洛阳,建中二年诏书“贞节不渝,志在归朝”,正合“自拔归”要件—— 依法无罪,且当旌表。(《唐大诏令集》卷三十九) 代宗至德二载(757)即下诏寻访,终身未立皇后; 百官屡请追尊,太常议称“节贯神明,行高彤管”(《册府元龟》卷267); 天下所见,是四十年不立后、不封后族—— 不是审判失节,而是默许坚守。 真相不在道德悬想,而在制度如何定义人。//@轻松吉恩4c4:那个年代,一位被判军收留过的女性,怎么回去,怎么面对夫君,百官,天下子民。这就是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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