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会邀请歌手翻唱被判侵权赔4万#【邀请歌手在企业年会上唱歌,被判赔偿4万元,律师:“合理使用”有边界】#企业年会上翻唱歌曲侵权吗# 临近春节,企业年会进入密集举办期,演唱歌曲成为“标配”,但在年会上唱歌也可能会引发侵犯著作权的问题。据安徽商报报道,安徽合肥市高新区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案件,法院判决主办年会的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相关歌曲著作权拥有方经济损失4万元。据报道,《某某情歌》的著作权人在2023年发现,合肥一家企业在年会上,邀请歌手现场演唱了《某某情歌》,但无论是表演歌手还是主办企业,均未提前取得著作权人许可,也未支付任何报酬。著作权人随后将歌手与主办企业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主办企业作为演出组织者,歌手作为表演者,在未经许可且未支付报酬的情况下使用涉案歌曲,均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表演权,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指出,尽管该年会未向参与人员收取门票,但通过7家媒体现场同步直播,点击收看达到400余万人次,客观上为企业起到了商业推广作用,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规定。最终,法院判决主办企业和表演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年会用歌是否侵权,核心在于是否突破《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边界。”北京中闻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赵虎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从司法实践来看,三类年会用歌行为最易构成侵权:其一,付费邀请外部歌手表演他人歌曲。无论年会是否对外收费、是否传播,只要未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费用,就可能构成侵权;其二,将歌曲表演内容通过线上传播。即便年会仅面向企业内部人员,未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付费,但只要将表演通过直播、剪辑成短视频发至公众号或短视频平台等方式对外传播,就可能涉嫌侵权。其三,改编他人歌曲后表演。不少企业为贴合年会主题,会对流行歌曲的词、曲进行改编,比如融入企业宣传内容或调侃内部话题。赵虎律师认为,这种改编行为无论是否对外传播、是否收费,都可能侵犯著作权人的“改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合理使用”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而改编权是著作权人的核心权利之一,未经许可的改编均涉嫌侵权。哪些情况属于“合理使用”,无需取得著作权人许可?赵虎律师指出,一般来说,表演范围限定在企业内部,无外部人员参与且不对外传播。无营利属性,既不向参与人员收费,也不向表演者支付报酬。更为重要的是,表演时需明确指明著作权人姓名(或名称)及作品名称。网页链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