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一母亲疼爱女儿,花403万为其购置两套房。谁料女儿恋爱脑上头,为讨好男

梅姐说法 2026-02-03 02:57:42

安徽合肥,一母亲疼爱女儿,花403万为其购置两套房。谁料女儿恋爱脑上头,为讨好男友,偷偷卖掉其中一套房,把282.4万卖房款转给男友,还签了《赠与协议》。结果男友拿到钱就提分手,女儿人财两空。母亲得知后不慌不乱,抓住时机将女儿前男友告上法院,要求其还钱。 李某是合肥本地人,辛苦打拼一辈子攒下不少积蓄,她心疼女儿赵某,觉得女儿以后生活得有保障,便拿出403万积蓄给女儿买了两套房。当时赵某也懂事,主动打了欠条,表明这钱是向母亲借的。 赵某买了房后,生活原本安稳。可后来她恋爱了,男友曹某是个能说会道的人,把赵某迷得晕头转向。恋爱中的赵某,完全没了理智,满心都是曹某。 曹某知道赵某有两套房后,就开始动起了歪心思。他时不时在赵某面前哭穷,说自己做生意缺资金,还描绘着两人美好的未来,说等赚了钱就给她更好的生活。赵某被爱情冲昏了头脑,对曹某的话深信不疑。 在曹某的蛊惑下,赵某竟偷偷背着母亲,把其中一套房给卖了。拿到282.4万卖房款后,她毫不犹豫地转给了曹某,还签了《赠与协议》,想着这样就能让曹某更爱自己。 李某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有一天,她发现女儿行为有些异常,追问之下才知道女儿把房卖了还把钱给了曹某,李某怎么也没想到女儿会做出这么糊涂的事。 可还没等李某采取行动,赵某和曹某就闹起了矛盾。原来曹某拿到钱后,态度就变了,对赵某越来越冷淡,最后直接提出了分手。赵某这下傻眼了,房子没了,钱也没了,爱情也丢了,真是人财两空。 李某看着女儿失魂落魄的样子,又气又心疼。但她很快冷静下来,觉得这是个追讨钱款的好时机。于是,她收集好相关证据,将曹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李某说自己辛苦攒钱给女儿买房,女儿不懂事把钱给了曹某,曹某这是不正当得利,必须把钱还回来。曹某则辩称,赵某是自愿签的《赠与协议》,这钱是赵某赠与他的,他不用还。 这钱到底该不该还呢?从法律角度看,这可不是简单的赠与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曹某以和赵某结婚、给她更好生活等虚假承诺,骗取赵某的信任,让赵某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赠与协议》,这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既然《赠与协议》可以被撤销,那曹某因该协议取得的282.4万卖房款就应当返还给赵某。而赵某的钱又是从母亲李某那里来的,李某作为实际权益受损方,有权要求曹某返还这笔钱。 从另一个角度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但赵某的赠与行为并非出于自愿和无偿,而是受到了曹某的欺诈,所以不能认定为有效的赠与合同。 在现实中,类似这样因恋爱被欺诈财产的事情并不少见。很多人一旦陷入爱情,就容易失去理智,对对方的话言听计从,最后落得人财两空。 最终,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求,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曹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李某282.4万元。 有人问,如果赵某当时没有打欠条,李某还能要回这笔钱吗?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即使没有欠条,只要能证明购房款是李某出资,且曹某存在欺诈行为导致赠与协议无效,李某依然有权要求返还。 对此,大家都怎么看呢,一起来讨论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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