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咸阳,14岁女孩与同伴去零食店。店员怀疑她们偷东西,直接扣住女孩。女孩身体不适想让妈妈来陪,店员却不允许她联系。后来女孩自证清白,店员才放人。可女孩深受伤害,痛苦表示同学都在,不知会被怎么看,甚至想跳楼。妈妈张女士为女儿讨说法,店员却报了警。 据浪涨新闻、百姓关注、大风新闻等报道,被扣在零食店的,是张女士那刚满十四岁的闺女。 这事,发生的时间是2026年2月2日,孩子嘴馋想吃点零食,哪曾想能惹上一身臊,跟她一起的,还有个亲戚家的女孩,两个半大孩子结伴逛街。 进店挑东西,付款,本来挺高兴的事,坏就坏在出了门之后,前脚刚迈出去十多米,后脚店员就追出来了,扯着嗓子喊人,那架势,不知道的还以为抓了啥通缉犯,其实就是两个初中生。 硬给拽回去的,理由听着都新鲜,说是怀疑手脚不干净,得查监控,店里当时还有熟人,是女孩的同学,那眼神一飘过来,孩子脸瞬间通红,哪有什么真凭实据,全靠店员一张嘴在那瞎咧咧,说是看见摸货架了。 亲戚家那孩子是摸了一下,可摸了就得算偷?这是哪家的王法?不让走,也不让打电话,生生把人扣了二十多分钟,跟审犯人似的。 孩子身子本来就有点不舒服,心里一急,更是难受得想吐,求那个店员,说能不能喊家长来,人家倒好,眼皮子一翻,不让联系,这哪是做生意,简直是把自己当民警了,手伸得也太长了点。 最后还是女孩自己硬气,把包倒过来抖落,里面的东西全摊在桌上,清白是证了,可这侮辱算是受下了,跳进黄河都洗不清的那种恶心。 哭着跑出去找张女士时,孩子浑身都在抖,话都说不利索,嘴里念叨的不是委屈,是怕同学乱传,怕以后在学校抬不起头,还冒出一句想跳楼,都把张女士吓得语无伦次了,这得是多大的刺激? 当妈的哪能忍这口气,带着孩子回头找店家理论,要个说法不过分吧,结果更绝的来了,店员没道歉,反手就报了警,说是有人闹事。 这操作真是看傻了路人,贼喊捉贼的戏码演得挺溜,倒打一耙最在行,民警来了说没丢东西就算了,可孩子心里的伤怎么算? 张女士不是为别的,是为那店员的态度,太欺负人,把人扣那不让动,当着同学面羞辱,现在苦主找上门,反倒成了滋事的?这世道还有没有理讲,难道消费者花钱买罪受,还得跪着谢主隆恩? 店员报了警的理由挺搞笑,说是影响了做生意,也不想想是谁先挑起的事。 查监控就查监控,凭什么限制人身自由,谁给的权力扣人?那二十分钟里,女孩脑子里闪过无数可怕的念头,甚至想跳楼。 对于一个十四岁的孩子来说,面子比天大,当众出丑比挨打还疼。 店老板后来露面了,也是个和稀泥的主,说员工新来的不懂事就想了事,不懂事就能无法无天?不懂事就能把人当贼防?这借口找得真烂。 张女士不要赔偿,就要个公开道歉,要店员当着女儿全班同学面澄清一下事实就行,可这要求店家根本不接招,甚至还在那狡辩,说又没搜身算什么侮辱,这种强盗逻辑,非得把人扒光了才叫侮辱吗? 张女士说,哪怕店里当时客气点,给孩子倒杯水,她都不会这么气,关键是那种居高临下的审判感,好像只要进了店,穷孩子就低人一等。 这种偏见,藏在很多人的骨子里,平时不显,关键时刻就露出来了。 女孩想跳楼的念头,不是突然冒出来的,是积压的委屈到了临界点,被陌生人当众羞辱,这种打击是毁灭性的。 真正的安全,是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而不是把所有人当贼防,这种防御性经营,最后防住的不是小偷,而是把顾客的心防凉了,以后谁还敢去这家店买东西?不怕被当成小偷扣下来? 这事还调解个屁,一方觉得委屈大了,一方觉得自己没做错,根本谈不拢。 张女士也放话了,这事没完,就算跑断腿也要讨个公道回来,不为别的,就为了让女儿知道,这世上还有讲理的地方,妈妈会护着她。 事实就是,你非法拘禁了,你侮辱人格了,你把孩子逼到了绝路上,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违法的借口,更不能成为伤害孩子的挡箭牌。 那么,用法律该如何看这事呢? 店员的行为,明显越界。 依据《民法典》第1011条,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店员无证据就扣住女孩,限制其联系家人,侵犯了女孩人身自由权。且店员在无确凿证据时,让女孩在同学面前被怀疑,损害其名誉权,违反《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誉权。 如果女孩因店员行为遭受严重精神损害,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店员报警虽是权利,但若其行为本身违法,报警也难掩过错。如果此事闹上法庭,法院会综合考量店员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对女孩造成的伤害,判决店员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如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 店员本应秉持合理怀疑、谨慎处理原则,却如此莽撞行事,实在不该。 即使赔偿,能解决问题吗?但那种被当众羞辱的记忆,可能一辈子都在。 如果遇到类似情况,你会怎么处理?欢迎留言分享你的看法。



红米
。找机会泼她大粪。和她不讲道理
﹎ヽ你若安好、便是晴天
拉车大粪停门口也不倒,放个喇叭卖农家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