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坑了!河南驻马店,男子卖了250袋约9000斤花生,双方约定剥出来后花生米卖给收花生的,花生壳顶加工费,可花生剥出来后重量少了近一半,壳子里混了很多花生碎。收花生的辩解说有破损是正常的,可厂家说,机器损耗在5%以下。男子不愿意,还说出一个内行人才知道的事,正常花生壳卖出去是两三百一吨,但这种掺了花生碎的能卖一千多一吨! 据小莉帮忙报道,刘先生是正阳县人,他是种花生大户,花生对于他家来说,不止是农作物,更是承载一家人生活的希望。 今年刘先生又种了很多花生,秋天刘先生将所有花生收回家,晒干后卖了一些,剩下的存放了起来,准备等价格高一些再卖。 2025年12月30日,刘先生听说当时花生价格不错,就找了个收花生米的,去家里拉走了250袋。 当地收花生米的一般都会提供剥壳服务,花生剥出来后,花生壳也能卖钱,一般花生壳归收花生的,抵剥花生的加工费,剥出来多少花生,再按照市场价格算。 刘先生作为花生大户,对花生那可不是一般的了解,250袋带壳花生,重量大约是9000来斤,剥出来大约有六千多斤花生米。 可这次刘先生的花生剥出来后,一称重只有5034斤,重量远远不及以前。 刘先生当时就不干了,要求查看花生壳。 收花生不同意,可刘先生闹得厉害,他们只好打开仓库大门。刘先生抓了一把花生壳,发现里面有很多花生碎。 这下刘先生更不愿意了,当时就报了警,后来刘先生还找了村里,村里也对双方进行了调解,可一直没能调解成功。 刘先生觉得,这就是收花生的搞的鬼,普通花生壳卖出去,只能卖两三百块钱一吨,但是像这种掺了花生碎的花生壳,一吨能卖一千多块钱,价格差了好几倍。 收花生的拒不承认,说是刘先生的花生太干不出数,而且他的花生不饱满,剥壳的时候有破损是正常现象,是机器问题导致的。 刘先生不认同这种说法,以他多年卖花生的经验,9000来斤的干花生最低也要出6000斤的花生,他的花生又不孬,怎么可能少了近一半重量呢? 双方又找了剥壳机的厂家,厂家说,这种机器的破碎率是有硬性规定的,不得高于5%,也就是说,100颗花生顶多破5颗。 并且,破碎是指破成两半,而不是刘先生这种破成碎粒。 但是,在民警、监管部门的共同见证下,厂家做了检查,机器并没有看出改装痕迹。 刘先生找了调解员后,拿出他的花生剥出来的花生壳,调解员几秒钟就从里面挑出了一小把花生碎。 刘先生说,正常花生剥出来后,壳子里面是没有花生米的。 调解员要求收花生的打开仓库门,大家好好看看,商量一下事情怎么办,可收花生的不愿意开门,最后更是直接离开了。 刘先生说,现在他不管是不是收花生的故意搞事,他的花生确确实实少了,花生壳里也确确实实有很多花生碎,收花生的卖花生壳能多卖不少钱,他却遭受了损失,这个损失就该收花生的承担。 刘先生的花生剥完壳,出现很多花生碎,这种情况显然是不正常的,如果是收花生的故意为之,那么他就构成了欺诈。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予以撤销。 如果收花生的故意在剥壳过程中,使花生壳掺杂大量花生碎,以获取更高利益,让刘先生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遭受损失,刘先生可请求撤销交易并要求赔偿损失。 《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这种情况下,刘先生的主张是正确的,收花生的确实构成了不当得利,刘先生因此遭受损失,有权要求收花生的返还不当得利。 但是也有另外一种情况,收花生的不是故意的,那么刘先生的损失应该怎么办呢? 刘先生和收花生的达成合意后,双方合同成立,根据约定,剥壳后按花生米重量交易,收花生的就算不是故意的,但实际交付的花生米重量远低于正常情况,已构违约。 刘先生有权要求收花生的采取补救措施,如补足花生米重量或赔偿相应损失。 刘先生9000斤花生只剥出来5000斤花生米,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您怎么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