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美消费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美消费者因盈利性医美机构利用虚假广告或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服务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医美机构要求赔偿。医美机构提供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医美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北京某医疗美容诊所虚假宣称其是“排名第一的眼整形修复医院,主刀医生王某是医学博士,专注眼整形修复40年,是著名眼整形修复专家曹某的唯一嫡传弟子······”孙女士受其虚假宣传及其工作人员的利诱(受欺诈),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同意该医美诊所王医生为其修复双眼皮并修复内眼角、填充脂肪,但王医生实施的手术却造成如下后果:
1、孙女士双眼皮两侧增添新疤痕,下眼角增添赘皮,形成极深且怪异的泪沟,睁眼困难,干涩疼痛,畏光流泪;
2、致孙女士九级伤残。
孙女士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该医美诊所退还、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并三倍赔偿。经过一、二审陈述、答辩、举证、质证、发问、辩论,孙女士大部分诉讼请求最终获得支持,法院判决:
1、该医美诊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孙女士医疗、营养费、护理、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住宿、交通费若干;
2、该医美诊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女士三倍损失237840元。
法律对消费者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该医美诊所提供的服务不限于治疗与矫正,更多的是满足就医者美的追求;孙女士作为健康士,为了满足自身对美的追求,接受该医美诊所提供的服务,孙女士属于消费者;某医疗诊所作为营利性机构,以利益最大化为商业目的,属于经营者,法院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判,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决结果公平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