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翻建扩建等标准

凌香谈趣事 2025-02-27 05:31:28

阿宇根据《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东省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及地方文件,汇总了关于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层高以及翻建扩建等标准,提炼成表格,并附上相应的依据,以下为大家详细解读:

一、广东省宅基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层高标准

全省宅基地面积标准表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六条)

类型

宅基地面积

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

≤80㎡/户

丘陵地区

≤120㎡/户

山区

≤150㎡/户

注:部分地区的非耕地/荒坡地可适当增加面积

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及层高标准表

类别

标准

基底

面积

一般≤80㎡(广州市)

(以各市地方政策为准)

总建筑

面积

一般≤280㎡

(3层以内),

总高度≤14米

(地方农房建设管理文件)

特殊区域建筑限高

如雷州市≤6层

(总高≤23米)

(雷府规〔2022〕2号)

说明:山区使用非耕地建房可放宽面积,但需经审批;建筑高度含梯间及功能用房。

二、地方标准(部分城市)

广东省各地区一般执行省级平原≤80㎡,丘陵≤120㎡,山区≤150㎡的标准,其中东莞未来可能按照的当地征求意见稿的标准:联户≤150㎡,阿宇主要汇总了大湾区的主要城市的各地标准如下:

大湾区的主要城市地方标准

城市

建筑要求

广州

基底≤80㎡

总建面≤280㎡

≤3层/14米

原址拆建可保留原基底面积。

严格执行“建新拆旧”

深圳

新增宅基地审批受限,鼓励集中式公寓。

要求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

佛山

征求意见稿:≤4层/15米,

首层≤4.5米;

联户总建面≤600㎡

(现行标准以省级为准,禅城区征求意见稿尚未生效)

东莞

现行:总建面≤用地面积4倍;2023年征求意见稿:

≤6层/23米,首层≤4.5米

(因政策调整尚未生效)

惠州

翻建需承诺“建新拆旧”,竣工后3个月拆除旧房,重点监管超面积扩建

珠海

城市发展优先区域严格管控,横琴新区等区域暂停新增审批,鼓励集中安置

中山

≤3层/14米,重点区域需符合风貌要求,风貌管控区域限制建筑外观

江门

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理,

1987年前超标宅基地可登记,分户/改建时逐步规范

说明:

佛山、东莞的征求意见稿数据为政策方向参考,非现行标准;珠海、深圳因城市化率高,宅基地新增审批趋严;江门对历史超标宅基地采取柔性处理。三、翻建与扩建流程及要求

环节

具体要求

违规后果

申请条件

需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一户一宅”,无违法未处理记录

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审批

审批流程

提交申请→村级公示→乡镇审批→核发批准书和规划许可证

未批先建视为违建

建设规范

按图纸施工,不得擅自变更;涉及农用地的需办理转用审批

超面积部分限期拆除且无补偿

竣工验收

竣工后3个月内拆除旧房(如惠州),逾期未拆的纳入信用监管

影响后续宅基地申请

说明:翻建需同步注销原宅基地使用权,扩建需重新核算面积及层高限制。(仅适用部分地区,仅供参考)

四、超面积情形及处罚

类型

处理方式

依据文件

新建超标

责令拆除,不予补偿;拒不执行的强制拆除

《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

历史遗留超标

1987年前:可确权登记;1987年后:补缴费用或整改

广东省宅基地确权登记政策

“一户多宅”

已转让、出租或赠予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多余宅基地由村集体收回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说明:历史遗留问题需结合建房时间、土地性质等因素分类处置。

六、政策依据及数据来源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广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送审稿)》(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州市、雷州市、佛山市、东莞市等地政策文件(含征求意见稿)

提醒:

佛山《佛山市禅城区农村宅基地自建房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东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房审批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上两个城市的征求意见稿可能调整。其他城市现行标准也可能动态调整。

本文数据与观点仅供参考,实际操作以当地政策文件和司法实践为准,建议向当地农业农村或自然资源部门获取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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