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听说最近几年很火的几项司法创新举措被叫停了?身在最基层,哪有掌握最新的司法动向?公开查询可见,确实有自媒体爆料称,有几个今年很火的司法领域课题,已经被提示成为“法学研究禁区”了。
消息未得到官方正式通知,咱不传谣,可想借这个话题谈一下自己的亲身感受。最近几年,某些“司法创新”太盛行了,以至于“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成了法律圈的流行语,整的很多律师直呼,光学法条,已经不会打官司了。下面就说自己亲身感受到的“司法创新”:
一、钱包不能带进法院了
详见本号《安检不准带钱包进法院,法警称:这是最高法院的规定》(点击蓝色字体可阅读)一文,具体情况也就不复述了。类似的情况还有,有法院要求当事人不准携带手机进入法院,有法院要求没有办案人员的通知旁人不得到庭旁听,有法院通知不能携带药品、饮料(喝一口也不行)、钥匙等物品进行法院,,有法院通知律师也要脱鞋检查不准携带笔记本电脑开庭......有人总结到,现在到法院办事,比上飞机安检还严格。
按照目前法院安检依据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哪有以上这些禁止性规定?为此,有法院人员向烟语君解释,法院也是“没有办法”,一旦出了安全问题就要追责,干脆就一律禁止以绝后患了。
这是理由吗?为了自己节省安检人手和时间,为了防止自己以后被追责的可能,就不顾司法文件的统一规定,不顾给当事人造成实际影响和司法感受的搞法律规定之外层层加码的“司法创新”?因为安检争议闹出的新闻,已经不少了,可情况依旧存在,这究竟是什么原因呢?
二、诉讼立案之前要进行司法鉴定
最高法院曾有案例(案号(2021)最高法民再316号,详见《最高法院裁判:法院未就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即移送鉴定,属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文),法院将鉴定机构据以确定工程价款的基础性材料,未经当事人质证就将其移送鉴定机构,属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情形的严重程序违法,依法应该撤销判决。
可是,在一些法院,为了节省案件的审理周期,公开规定在案件没有立案之前的诉前调解阶段,就要对案件委托司法鉴定。按照目前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案件只有正式法院立案之后,才会确定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案子都没立案,由些诉前调解人员组织的所谓“质证认证”,有法律根据吗?有法律效力吗?可这样的庭前“质证认证”,法院不仅委托鉴定了,而且还具有了不容质疑、不可推翻的司法效力。
类似的情况还有,为了防止当事人不来,在诉前调解阶段没有立案也就没有案号,有法院就向当事人发出了没有案号的“开庭传票”,上边赫然也有原告不来按撤诉处理,被告不来按缺席审理的字样。什么是开庭,案子都没立案,哪来的民诉法上的“开庭”一说,还用上了带有法律效力的“开庭传票”?三、法院裁判文书不进行书面送达了在某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烟语君曾经遇到一个老年人,拿着手机问法院工作人员,自己手机里收到的判决书,在哪里能打印一份?法院工作人员回复,法院现在不提供判决书的打印了,需要自己想办法。烟语君好意提醒到,你去找个彩色打印机打一份不就行了?当事人白了烟语君一眼,意思好像是,我能替法院打印判决书吗?烟语君也遇到过类似的遭遇,还是专门在网上立案系统点了拒不接收“电子法律文书送达”选项,可案子结案了,却只收到了山东高院发来的“再审驳回裁定书”,至今也没有收到书面的裁定书。真的要自己去替法院打印一份裁定书了,可问题是,那红丹丹的法院印章,是当事人能随便打印的吗?当事人自己打印出来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吗?会不会被扣上一个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罪名啊?以上例子,仅是本人亲历过的“司法创新”。公开报道显示,有法院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出台了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主要进了“白名单”,就可以申请保全别人时,不仅优先保全而且不用提供担保;别人申请保全其时,可以免受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有法律评论文章就指出,地方法院如此“创新”,“就可以使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失去普遍约束力,就可以导致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形同虚设”?曾经,南宁某法院与一当地停车服务公司达成了“合作备忘录”,公开举行了隆重的“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对外宣称:法院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给予停车公司大力支持,对该公司的“诉讼案件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加快了司法诉讼追缴欠费的进度,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后来,因为停车公司乱收费引发网友不满,也将法院的这份“合作备忘录”推上了风口浪尖,被指如此“司法保护”,根本不符合法律精神和规定。舆论声下,广西高院宣称,经审查认为,该法院与特定企业签署合作备忘录不符合公平公正的原则,责成法院与停车公司解除了《合作备忘录》。事后,涉事的法院领导被免职处理。有法律人天天抱怨,司法没有权威,没有公信力,有没有想过,司法的最大权威和公信力是什么?是司法的依法办案,让社会民众具有稳定而可预见的司法预期。朝令夕改、因需而变、飘忽不定的司法程序和司法结果,如何让司法具有权威性、公信力?这几年,打着各种的名义,各级司法机关推出的“司法创新”举不胜举,诸如诉源治理、刑事合规、能动司法等等,很多都是在法律框架之外搞“创新”。这些“创新”,不仅让包括律师在内的社会人士,不知道了法律实施和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到了司法落实上,连司法人员也搞不清尺度和规则在哪里,令本已有限的司法资源疲于“翻新”“创新”。造成的后果是,法律人在落实上、在办案中,也不重视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了。是时候清理一下花样不断翻新的所谓“司法创新”了,让司法回归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的应属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