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警卫队(National Guard)是一支美国的州领导的武装力量,分为陆军国民警卫队和空军国民警卫队,同时也是美国陆军和空军的预备役部队之一。国民警卫队分布在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关岛、维尔京群岛和波多黎各。国民警卫队接受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领导。
历史国民警卫队的起源甚至早于美国独立。
在遥远的北美殖民时期,西班牙在北美曾经零星组建过不受管制的民兵部队。这些民兵通常作为西班牙殖民地正规军辅助,跟随正规军去攻打法国的定居点。
民兵传统也被英国殖民者所延续。英国在1607年建立的詹姆斯敦殖民地和1620年的普利茅斯殖民地都组建了由身体健康的成年男性组成的民兵。1636年12月13日北美第一支正式民兵团在还是英国殖民地的马萨诸塞州成立。之后殖民地每个镇至少有一个民兵连,一个县的民兵连组建为一个民兵团。
1775年4月19日,美国民兵在马萨诸塞州的列克星顿打响了独立战争的第一枪。1792年美国颁布了《民兵法》,其中规范了各州的民兵,并允许美国总统在紧急情况下召集和指挥各州民兵。
在建国之初到20世纪,美国只保留少量的正规军,而需要对外作战时,就依靠各州民兵提供大部分兵力。
1903年颁布了新《民兵法》,该法要求各州将民兵分为两部分,类似于正规军的有组织民兵(国民警卫队前身)和后备民兵。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美国颁布《1916年国防法》,进一步规范了各州民兵,并正式使用国民警卫队这一名字。国会还授权各州组建州防卫队(State defense force),这是国民警卫队之外的预备役部队。
1933年颁布《国防法修正案》,其中确定了国民警卫队与传统州民兵之间的分工,规定了所有联邦所有联邦政府资助的士兵都必须接受双重征召和委任,从而同时加入州州国民警卫队和美国国民警卫队(新成立的联邦预备役部队)。1947年《国防法》将空军作为美国新的独立军种,并参照陆军模式,建立了空军国民警卫队,作为空军预备役之一。
州按照美国法律规定,国民警卫队接受州政府和联邦政府双重领导。
在州的层面上,国民警卫队属于州利用联邦政府资金组建的民兵组织。所以平时国民警卫队的指挥和控制权属于州长或总督(波多黎各、关岛和维尔京群岛),而州长通过一名副官长(Adjutant general)进行指挥和控制国民警卫队。哥伦比亚特区属于一个特例,因为哥伦比亚特区由联邦政府直接管辖,所以哥伦比亚特区国民警卫队的指挥和控制权属于美国总统,而美国总统将权力下放给哥伦比亚特区国民警卫队司令。
因为州长或总督是国民警卫队司令,所以他可以根据州法律的规定来调动国民警卫队,而调动期间费用由州政府承担。根据这项授权,州长可以在自然灾害期间指挥和部署国民警卫队。比如2021年12月肯塔基州的龙卷风袭击之后,肯塔基州调动300名国民警卫队士兵开展搜救工作,清理道路并协助执法;而如果发生暴乱、内乱或恐怖袭击等人为紧急情况时,州长也可以调动国民警卫队进行镇压和平叛。比如弗洛伊德事件后,美国各地爆发了游行示威活动,加利福尼亚州就部署了8000名国民警卫队士兵执行了二十多天镇压行动,期间花费了1.8亿美元。
联邦在联邦政府层面上,国民警卫队也接受美国总统指挥和控制,但需要通过一个程序叫“联邦化”才行。美国总统可以命令国民警卫队以预备役征召进入美国军队服役,但需要满足以下以下条件:
●国民警卫队士兵自愿服现役
●国民警卫队士兵和州长/总督同意联邦化
●部分动员:宣布进入国家紧急状态下,总统可以征召任何单位或成员进行连续不超过24个月的服役。
●征召预备役:当总统确定有必要为任何行动和任务补充现役时,可以征召预备役中任何部队或成员,时间不超过270天。
●联邦对州援助:当任何州发生反政府叛乱时,总统可以根据州立法机构或州长请求,征召其他州国民警卫队加入联邦军队。
●执行联邦权力:当美国总统认为非法阻挠、集会或叛乱使在任何州和地区无法执行联邦法律时,总统可以征召任何州国民警卫队加入美国军队。
●当出现入侵,叛乱或无法以现役军队执行联邦法律的情况下,美国总统可以征召国民警卫队加入美国军队。
历史上美国总统多次“联邦化”国民警卫队,比如第一次世界大战,第二次世界大战,朝鲜战争,越南战争,伊拉克战争和阿富汗战争等。从2001年到2016年间,国民警卫队有78万人次部署到海外,在伊拉克阵亡的每六名美国士兵中,就有一名来自于国民警卫队。
国民警卫队局国民警卫队局(National Guard Bureau)是美国国防部下属负责管理国民警卫队的部门,同时也是国民警卫队与国防部之间的沟通桥梁。国民警卫队局为国民警卫队提供资金和培训,并处理国民警卫队有关的行政事务。国民警卫队局局长为陆军/空军四星上将,是参谋长联席会议成员,并担任总统、国防部长、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军事顾问。
现任国民警卫局局长为陆军四星上将将军丹尼尔·霍坎森(Daniel R. Hokans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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