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期是指劳动者因接受用人单位给予的特殊待遇(如专项培训费用)而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必须为其工作的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在以下情况下,入职需要约定服务期
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这是约定服务期的前提条件。如果用人单位为特定劳动者支付了专项培训费用,并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可以与该劳动者签订服务期协议。
劳动者接受了专项培训:
如果劳动者接受了用人单位提供的专项培训,并因此获得了特殊待遇,那么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
双方协商一致:
服务期的约定需要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这样才能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项培训费用,并与该劳动者订立了协议,约定了服务期,那么劳动者在违反服务期约定提前离职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然而,关于违约金的数额,有明确的限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此外,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