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买到假的东西,或者过期的东西,因为价格很低,或者其他原因,往往就自认倒霉,下次再也不去这个地方买东西了。
东西不贵,买的东西人没有维权意识,或者因为事小赖得维权,导致商家对假货不以为意,甚至理直气壮。
为此,在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时,就有人专门进行打假。
上海,一男子在一家生鲜超市看到过期的散装鸭蛋,于是,在2天内,就分46次,用银行卡支付,买了46枚散装过期咸鸭蛋。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男子根据这条法律法规,提起诉讼,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赔偿,共计46次,就需要商家赔偿46000元。
人民法院认为男子知假买假,是净化市场的行为,但依据法律法规来进行牟利的行为,不予支持。
认为分46次购买的咸鸭蛋按一次来赔偿,46次共计消费101.2元,10倍赔偿,所以商家需要赔偿1012元,且赔偿是按生活消费来确定商家的赔偿金额的。
对此,网友们发布了看法:
“有些事情,如果不重罚,不感觉到痛,就依然会存在,所以,应该杀鸡儆猴。”
“有些人借着打假的名义,实为为自己牟利,那么,所有的商家将人人自危,如果人人参与进去,那么生活环境将乱成一团,培养了一大批好逸恶劳的人群,因为鸡蛋里挑骨头,就可以生活了。”
“知假买假打假,一开始的行为就不是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了牟利,这样的人不能鼓励,不然形成风气将难以抑制。”
可以看出来,大家对买到假的东西深恶痛绝,在食品安全和假货惩罚之间寻找平衡点。
但是,消费者买东西是在商家那里,找商家赔偿没有错,但如果一开始就是假货,商家也决定不了真假。
甚至连商家都不知道,进购的商品是假的,以为是商品的新品,物美价廉,于是大批量上架销售。
所以,如果想要杜绝假货出现,就要从源头开始,如果厂家生产假货,就属于知法犯法行为,要严惩。
而如果商家明知是假货,依然售卖,与厂家同罪。
对此,大家对这件事怎么看呢?
支持男子的打假行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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