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东丽胜诉案例: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履行还要解除,法院:撤销

菁菁玩转案件 2024-11-10 04:23:58

天津东丽胜诉案例:签订的补偿协议不履行还要解除,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程某在天津某园区某地块建有房屋以及附着物等。2017年,该地块有拆迁项目,街道办就该地块的拆迁事宜和程某签订三份《协议书》,约定了补偿款数额,支付日期。协议签订后,程某交付了房屋,街道办支付了部分补偿款,后程某多次索要剩余补偿款均未果。2021年,街道办作出《暂停履行协议通知书》,称三份协议项下的建筑物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具备履行协议书的前提条件。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程某委托北京浩硕律师事务所维权,王律师承办该案件。后律师团队将街道办诉至法院请求其依法履行三份协议,后法院作出判决街道办对三份协议重新作出处理,但街道办依旧未履行,王律师在和程某商量后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街道办作出《关于三份协议的处理决定》称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不予补偿,签订的三份协议违反规定,决定依职权解除签订的三份协议,并要求程某退支付的补偿款。程某于是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该处理决定。

双方观点

原告认为: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合法权益均受到保护,被告单方解除协议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街道办认为:案涉三份协议在补偿项目、补偿标准、补偿面积等各方面均存在错误,其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

裁判结果

撤销街道办作出的《处理决定》并责令其在判决生效90日内重新处理。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在行政协议履行过程中作出的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应当遵循依法行政和正当程序原则。街道办作出的处理决定,包括依职权解除协议以及退还已支付的部分补偿款,街道办未事先通知原告,亦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权利,涉案处理决定虽是在程某申请强制执行后作出的,但是因该处理内容对程某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应充分保障程某陈述申辩等重要程序性权利,街道办作出的处理决定程序违法,应当撤销。

律师说案

本案虽然判决撤销了解除决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是恢复到了原来的状态,其要求履行协议支付补偿款的请求还没有实现。王律师认为,该案已经进过法院两次实体审理,但仍然处于未决状态,这其实是令人失望的。涉案协议是在行政机关的主导下签订的,签订协议时是知道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协议约定的给补偿数额也不是有证房屋的补偿,只是成本价,签完协议房屋也拆完了,又以房屋未取得审批手续为由解除协议,其实这就是出尔反尔,破坏行政机关诚信建设,属于滥用职权。希望该案子能尽快有一个明确的结果,到底如何履行,当事人也无需在司法程序中空转。

温馨提示

行政协议既有民事合同的性质,又代表着政府公信力,行政机关违反法定程序单方解除必然会给当事人权益造成影响,因此行政机关作出任何行政行为都要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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