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案例:男子介绍女友卖淫牟利20多万元被判刑,绝不绝?
基本案情
张某与被害人王某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相遇并迅速坠入爱河。然而,生活的重压和对未来的迷茫让这对情侣逐渐偏离了正道。由于缺乏稳定的收入来源,张某提议利用王某的美貌和身体条件从事非法活动——卖淫,以迅速积累财富。起初,王某对此提议表示犹豫,但在张某的反复劝说和物质诱惑下,最终同意了这一计划。
在接下来的两个月里,张某精心策划并实施了一系列介绍卖淫活动。他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发布隐晦的招募信息,以寻找愿意支付高额费用的嫖客。每当成功吸引到潜在客户,张某便通过微信进行进一步沟通,确定服务内容、价格及交易地点。随后,他通知王某前往指定地点,与嫖客进行非法性交易。在此过程中,张某不仅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还负责安全保障和事后收款,并从中抽取高额分成。
双方观点
张某在庭审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辩称是出于生活所迫,而非恶意犯罪。他声称,与王某的关系是建立在相互依赖和支持的基础上的,而卖淫行为是两人共同决定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眼前的经济困难。张某还提到,自己在此过程中也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多次想要放弃,但最终还是被现实所迫,继续了这一错误行为。
公诉机关:
公诉机关指出,张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其利用社交媒体平台广泛招揽嫖客,组织卖淫活动,并从中获取巨额利润,属于典型的介绍卖淫罪。
裁判结果
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六万余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裁判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59条第一款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会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处罚,同时需交纳罚金。情节严重的话,将面临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张某不仅多次介绍他人卖淫,还从中抽取高额分成,获利颇丰。其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张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介绍卖淫罪,且情节严重。
温馨提示
介绍卖淫、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也严重破坏了社会的道德风尚和公共秩序,自觉抵制卖淫、嫖娼等违法行为。情侣或夫妻之间应该相互扶持、共同面对困难,而不是采取违法犯罪的手段来获取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