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人们常常会遇到因债务人去世而引发的债务清偿问题。这类问题不仅涉及法律条款的解读,还关乎继承人、债权人等多方权益的平衡。下面颂冠将通过具体案例来探讨人去世后债务会不会消除。
案例回顾
张某是定远县连江镇的一名居民,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他因经营需要,从经营农资生意的杨某处赊购了复合肥等农资产品,共计1.2万余元。每次交易后,张某均在销售凭证上签字确认。然而,不幸的是,2020年1月,张某因溺水意外去世。其家人于同年11月为其办理了死亡注销手续。
得知张某去世的消息后,杨某多次向张某的妻子催要农资款,但遭到拒绝。为维护自身权益,杨某将张某的妻子及子女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杨某要求给付农资款的主张于法有据。由于张某已去世,且留有遗产(自建房一处),其妻子及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该笔债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张某的妻子及子女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继承张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农资款共计1.2万余元。
法律分析
债务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责任范围,即以其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在本案中,张某的妻子及子女作为张某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张某的遗产(自建房一处)。因此,他们应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张某生前所负的债务。法院的判决正是基于这一法律规定作出的。
债权处理
对于债权人杨某来说,虽然债务人张某已经去世,但其债权并未因此消灭。根据法律规定,杨某有权要求张某的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如果张某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那么杨某只能就遗产的实际价值部分获得清偿;超出部分,除非继承人自愿偿还,否则无法得到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