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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07-20
国卫食品发〔2016〕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2.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起草说明
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7月1日
附件1
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规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管理,制定本目录。 一、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重点发现了没:不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
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卫计委《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问答
链接:http://www.moh.gov.cn/sps/s5854/201607/afbfa49ec8ac4b7786221b4cf66a3bae.shtml
===================来源:卫计委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以致谢
卫计委发布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 不包括乙肝艾滋病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如果罹患某些疾病,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导致疾病传播,影响食品安全。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规定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疾病目录
(一) 霍乱
(二) 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
(三) 伤寒和副伤寒
(四) 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五) 活动性肺结核
(六)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
新增两个新病种
一是在保持延续性的基础上加以细化。《目录》沿用2009年版《食品安全法》的基本要求并在表述方面更明晰,体现政策与管理的连续性。《目录》内容对主要管理病种予以保留,同时,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病种进行了细化,如痢疾、病毒性肝炎,修改为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
二是根据我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源性疾病暴发特点,新增有碍食品安全且风险较大的疾病病种:霍乱、副伤寒。
所列疾病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主要临床表现,除了常见的腹泻、腹痛、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还可见发热、全身不适等症状体征(如伤寒/副伤寒、病毒性肝炎)。另外,甲型/戊型病毒性肝炎常见黄疸。活动性肺结核病人常有咳嗽、咳痰2周以上,痰中带血、低烧、胸痛等症状。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主要为皮肤上疖子或化脓性、渗出性病灶,并可反复感染。
《目录》中规定疾病的危害主要是病原体污染食品,导致食源性疾病的传播或暴发。
不包括艾滋病与乙肝
《目录》中所列疾病首先要具备可以经食物传播的特点,艾滋病和乙肝虽然都属于危害较大的传染性疾病,其传播途径并不包括经食物传播。
艾滋病的传播途径主要有:性接触传播、血液传播和母婴传播。
乙肝的传播途径主要有:血液传播、母婴传播和性接触传播。日常工作或生活接触,如握手、拥抱、共同就餐等无血液暴露的行为,不会传播上述疾病。
2007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201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和原卫生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上述通知明确要求,取消入学、就业体检中的乙肝检测项目,除特殊规定外,不得强制进行乙肝项目检测。按照《通知》要求,《目录》也不应包括乙肝。
来源: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谨以致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