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沈阳,老汉抵押房子借一女子25万元,承诺3年归还结果没还上

司樱和青黛 2023-03-16 09:31:44

辽宁沈阳,老汉抵押房子借一女子25万元,承诺3年归还结果没还上,拖了8年后老汉离世,子女继承遗产,女子要求子女要么还钱要么房子过户给她,结果老汉的儿子不还钱竟然还反倒问女子要好处费。6年前前,60多岁的老汉魏勇在妻子宁玉的陪同下找到马巧,想要借她一笔钱,数额比较大要25万元,这笔钱也是急需,因为两人都患病需要大笔医疗费,积蓄早已花光。魏勇是马巧父亲的好友,知道马巧手头富裕,所以才找她张了这个口,但是虽然他与马巧的关系要好,自己手头富裕,25万对她来说依旧不是一笔小数目。同时她也有着自己的担忧,魏勇和宁玉年纪都这么大了,两人又患有疾病,万一发生意外这笔钱该怎么办,而魏勇也是提前想到了这一点。他名下有一套房,比较小只有54平多点,本想着卖房治病,但是不是很好卖,愿意抵押给马巧。除此之外,魏勇和宁玉还愿意每个月支付2%的利息给马巧,相当于一个月5000块钱,这笔钱他们也出的起,因为两人都有退休金,如果不是患病这笔退休金足以让他们安享晚年。

魏勇提出的条件打消了马巧的顾虑,当天就转给了魏勇24.1万元,其中5000元是当月的利息直接扣除了,还有4000元是抵押登记的费用。之后的8个月里,每个月魏勇都转给了马巧5000元的利息,但是之后便一分也没有再转过,因为魏勇的妻子宁玉去世了。马巧也没有问魏勇要,有着房子在呢,毕竟还是父亲的好友,也不想关系闹的那么僵,而且魏勇还患病,不想趁人之危。3年很快就过去了,但是魏勇还是没有还钱,马巧也问这要过,魏勇讲了自己的情况,非常糟糕,希望马巧能够缓一缓。这一晃又是3年过去了,马巧在父亲那儿得知魏勇去世了,马先生和马巧还去参加了葬礼,等待一切操办完,马巧便准备要这套房子。魏勇在世时的话这套房子也比较容易,直接办理过户就行了,但是现在他去世了,房子的过户问题就涉及到了遗产继承。马巧找到魏勇的儿子魏军和女儿魏莉,想让他们配合自己过户房子,或者说把钱还了也行,两人避而不见,马巧只好将两人起诉。起诉时马巧还是留了一线,当时约定有逾期违约金,马巧并未主张,只要求给付本金25万元,和付清本金之日止的利息,大概在30万左右。《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法定继承人第一顺位是配偶、父母、子女,魏勇的父母不在了,配偶不在了,子女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由此可见,子女作为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父亲的债务,也就是说遗产应当先交税和还债,剩下的再由两人继承。魏勇将房子抵押给马巧以此来借款,马巧作为债权人对于该房屋有着优先受偿权,所以这间房子子女不还款,那么就应当过户给马巧。但是现在涉及继承的问题上,所以在过户上就需要魏军和魏莉的配合,放弃继承遗产,配合将房子过户给马巧,或者清偿魏勇的债务,子女继承遗产。

不过在借贷数额上要注意,双方约定25万元,但是马巧实际转了24.1万元,虽然约定了9000元是扣除利息等费用,但是法律上是不允许的。法律上认可的借款金额就是实际给付的金额,也就是24.1万元,你可以转25万过去,让对方再另行支付这9000元,但是直接扣除是不认可的。这也就是说法律认可的实际借款金额为24.1万元,魏勇转款还利息8个月,每月5000的利息也还多了,应当是还4820元,多还的部分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冲抵本金。因为每个月都冲抵有本金,那8个月每个月的利息都会少几块钱,所以算起来十分的麻烦,最终经计算为239609.69元。所以在这一点上要注意,借款多少实际转款就要多少,不能够在转款时抵扣,否则的话会吃亏!审理案件时,魏莉提出反驳:马巧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第一百八十九条: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马巧与魏勇的借款还款之日为11月10日,起诉时间为三年后的10月28日,超过诉讼时效的时间为当年11月11日,所以说并未超过三年的时效。这也就提醒各位,一旦发生纠纷,三年之内如果不起诉的话,超过诉讼时效再起诉不会再被受理,只有极个别的特殊纠纷不受时效限制。院方审理后判决,魏军和魏莉十五日内在遗产范围内返还马巧本金239609.69元,并以该本金为基础支付利息。马巧对抵押房屋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魏莉放弃继承遗产,也就无需承担债务,魏军没放弃,还拿着房子钥匙,但是不给钱也不配合房屋过户,反倒联系马巧称私下处理此事,让马巧给6000元好处费,,最终院方强制执行。对于此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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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樱和青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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