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局:不得和员工约定上海落户“卖身契”!

热心市民张女士 2024-02-22 08:39:02

近期,越来越多来咨询的朋友,提起自己上海落户时面临的困境——公司愿意配合落户,但是要先和公司签订一下“卖身契”。

(“卖身契”咨询截图)

(“卖身契”部分截图)

更有甚者——公司说员工落户占用公司名额,需要支付平台费。

(“平台费”咨询截图)

对此,刘女士搬来了人社局和几位律师朋友的综合答复,请看下文:

人社局官方答复

显然,人社局表示,除去培训费用、竞业限制以外,公司不得与员工约定其他违约事项。

这样看来,落户“卖身契”就不符合《劳动合同法》,不具有法律效力了?!

违约金VS赔偿损失

那么,无论是“卖身契”还是“平台费”这些要求,到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

刘女士总结了一下多方观点,给出的答复是:违约金不行,赔偿损失可以!(*只要服务期限和赔偿数额合理,且双方自愿签订,即有效。)

大部分法院不认可落户违约金的约定。然而员工提前离职的行为确实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并给企业管理带来不良影响,造成损害,企业主张赔偿损失的,有予以支持的案例。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签署的是违约金条款,在司法审判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但如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的条款为损害赔偿,则可能更容易被司法观点所支持。

在这里,刘女士建议大家,找工作的时候,提前确认好公司对于办理落户的配合程度,否则将会非常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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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市民张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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