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一对夫妻做试管婴儿生下儿子,8年后惊觉孩子与自己毫无血缘关系原来医院把别人的胚胎放进了妻子肚子里!夫妻俩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并查清真相。医院却说“要豁达,没必要计较”。这也太欺负人了吧?法院判了!
1.
案情回顾
2011年,50岁的陈冬(化名)和40岁的妻子王蕾(化名)因婚后不育,决定到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做试管婴儿。经过三次手术,王蕾终于怀孕成功,次年生下儿子小轩(化名)。
“我们先后做了三次手术,反复打针、吃药,经受了痛苦的取卵过程和妊娠过程。”王蕾回忆道,“医生还提醒我怀孕可能有瘫痪风险,但我还是坚持把孩子生下来了。”
小轩的到来给这个家庭带来了无限欢乐。然而好景不长,2018年,陈冬和王蕾因性格问题离婚,小轩由王蕾抚养。
离婚后,陈冬总觉得儿子长得既不像自己也不像前妻。2020年,他带着小轩做了亲子鉴定,结果让他如遭雷击:小轩竟然与他和前妻都没有血缘关系!
“最初以为是生产时抱错了,结果发现不是。是胚胎放错了,别人的胚胎放到我前妻肚子里,我们的胚胎不知道放到谁肚子里了。”陈冬说,“我感觉天塌了,生活和生意都变得没有意义。”
陈冬和王蕾将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告上法庭。他们希望医院能查清楚小轩的亲生父母是谁,以及他们的胚胎去了哪里。
“我已经60岁了,错过了生育期。”陈冬表示,“赔偿对我没有意义。我只想知道,如果我的孩子在世,两家人可以相互知情、互不打扰,等孩子成年后再告诉他们。”
面对陈冬和王蕾的质问,医院生殖中心主任魏兆莲的回应却让人大跌眼镜:“人生要豁达,没必要计较。很多家庭抱养孩子,人家都很开心的。要是我有这样一个孩子养这么大了,我会很高兴的。”
2.
法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有:1、医院是否存在医疗过错?2、医院应承担何种责任?3、如何认定陈冬、王蕾与小轩的关系?
根据《侵权责任法》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本案中,医院在胚胎冻存和解冻过程中存在编号重复、记录不完善等问题,明显违反了医疗操作规范,构成医疗过错。
按照《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侵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医院的过错导致陈冬、王蕾遭受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关于亲子关系认定,《民法典》规定,怀孕生子的妇女是孩子的生母。虽然小轩与陈冬、王蕾没有血缘关系,但王蕾作为生母,与小轩之间仍然存在法律上的母子关系。陈冬作为王蕾的丈夫,推定为小轩的父亲。
最终,法院判决:安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赔偿陈冬、王蕾6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