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员工上班摸鱼被辞退”的话题登上热搜,引发网友关注与讨论。
据江苏如皋市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近期,如皋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动者在上班时间“摸鱼”被用人单位辞退进而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
2020年,李某入职某公司从事产品研发工作。李某在上班时间利用工作电脑浏览娱乐明星花边新闻。而这一行为被公司拍照存证。
随即,公司人事部门发出通知,因李某工作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且公司效益不佳,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
李某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劳动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支持了李某的仲裁请求。公司不服仲裁结果,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公司不需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如皋法院经审理判决该公司给付李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判决后,该公司提起上诉,最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该案中,企业基于《员工奖惩制度》将李某辞退本无可厚非,但整个辞退的程序不合理,更不合法,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也并未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用人单位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基于事实证据、遵循正当的程序。
笔者在此腹诽一句,不知该公司是否在网上随意下载了一个奖惩制度就直接使用了,如此拿来主义,HR人事部门又不懂法,更少有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处理的实践,所以历经仲裁、一审、二审依然判输就一点也不冤枉了。
笔者曾在大型上市公司从事HR人力资源管理岗位多年,经历大型企业战略转型、业务转型,主导组织变革、项目裁撤、裁员等工作,又在人力资源服务公司对接多家企业的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在此提醒企业,劳动合同的内容条款与签订,劳动合同需要哪些附件,规章制度,管理流程等是相互联动的,是一个有机整体,同时还需兼顾企业所处的行业特性、组织架构、岗位特征等,单独一个奖惩制度无法对“顽皮”的员工形成有效制约。
我们要说的是,企业与员工之间,不仅仅是简单的雇佣关系,本质是相互依存、相互成就的关系,企业在给到管理人员、核心员工更多福利待遇甚至股权激励的同时,也要关注怎样利用法律武器,利用管理手段,将“有心之人”的“坏”心思扼杀在摇篮之中,哪怕最后对簿公堂,也能淡定从容。借用华为任正非先生的一句话:坚持以奋斗者为本,不能让好人吃亏,也不能让小人得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