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网站公布了《荔湾海龙“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报告披露:2024年8月5日9时46分,荔湾区海龙街辖内裕民坊二横街六巷4号安装有线电视入户光缆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经调查,荔湾海龙“8·5”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80万元。
事故基本情况涉事项目:荔湾区海北村片区广州广电光改项目
建设单位:中国广电广州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广州南讯通讯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实际施工方:李某林、郭某
光改项目的三个作业区域俯视图
事故发生经过2024年8月5日8时许,根据李某林的安排,彭某喜、王某玉、马某华、熊某华(死者)四名工人展开西浦片区入户皮线光纤安装作业,工作内容是将皮线光纤经既有的承载吊线捆扎固定后,沿墙面布放至用户端。事故发生在裕民坊二横街六巷4号房屋外墙处,在距离该处4米外的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事故发生全部经过。
8月5日9时30分前后,王某玉、彭某喜将皮线光纤预先放置于安装位置下方地面;9时36分55秒开始,熊某华在事发点位整理皮线光纤;9时41分30秒,熊某华将事发竹梯搬来斜置于墙壁;9时45分20秒,熊某华独自登上竹梯开始将皮线光纤预固定在上方既有线缆处;9时46分28秒,熊某华从梯子上跌落,右侧卧于地面。
熊某华坠落时使用的竹梯
熊某华事发时正在固定的 FTTH 皮线光纤
事发时工作场景
现场勘察,4个电气设备外表良好,符合相关用电运行安装要求,不存在破损露铜现象及相关可触电点,且未发现造成有触电伤害的具体位置。事发时,工人事发作业点位周边不存在触电风险。
事故发生原因(一)事故直接原因
工人熊某华在直梯上进行搭线作业时未佩戴安全带,且未安排专人扶梯。
(二)事故间接原因
1.李某林,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揽光改项目;施工作业前未组织工人开展安全技术交底;安排不具备相应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工人从事高处作业;未及时针对高处作业不佩戴安全带 、使用直梯无人扶梯等情况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郭某,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揽光改项目,违规将光改项目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未有效督促、检查光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3.梁某谊,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承揽光改项目;违规将光改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个人,未组织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有效督促、检查光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4.南讯公司,违规将光改项目转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以包代管、未对光改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
(三)存在的其他问题
广州广电作为光改项目的发包方,事发前没有掌握该项目被层层分包转包的情况,其对传输覆盖网建设工作的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巡查力度有待加强。
对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处罚建议1.南讯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2.李某林,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3.郭某,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4.梁某谊,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5.邓某鹏,南讯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其给予行政处罚。
6.熊某华,本次事故中的死者,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免于追究。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政府